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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6:00
企业能够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置,最早出现在1982年国务院拟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法令》中。不过,这部行政法规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明令废止。《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在“阐明”中指出,该法令废止源于“已被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替代”。这就意味着,当时企业对职工的奖惩,应当根据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履行。
惋惜的是,这两部法令的悉数条款,并没有对“制止企业罚款”的做出清晰的制止性规则。劳作合同法第四条会集规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制度”;“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有关劳作报酬、工作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职工训练、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职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等等。在这些规则中,咱们只能读出用人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方法拟定,经过“相等洽谈”拟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法令、法规,都是有用的,应属企业自治的领域,政府不宜干涉。 清楚明了,依照我国现行法令规则并不能直接得出“制止企业罚款”的定论。
不过,从法理上讲,“制止企业罚款”的规则或是必要的。根本根据是,在劳资联系很难完成真实相等的条件下,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中,用人单位永远是强势方,而劳作者永远是弱势方,特别是在日常的出产日子过程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监督者,假如答应对劳作者进行罚款的话,将会罚款盛行,严重威胁劳作者的劳作所得,危及其根本生计。
此外,从宪法理论大将,公民财产权是公民根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清晰规则,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略。处置公民根本权利须有合法的权利来历,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并没有像行政主体那样依宪法授权而享有“行政处分权”。
尽管法令并未明文制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性处分的行为,可是遇到此类情况,假如对处分决议不服,仍然能够经过请求劳作裁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劳作胶葛类的问题,欢迎您咨询听讼网的人力资源劳作胶葛专业律师寻求协助,以期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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