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8:03跟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树立我国现代企业准则,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舞吞并,标准破产,施行再就业工程"的严重决议计划,在国家施行活跃的"优化本钱结构"方针,进行工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商场经济规则要求的企业必定要退出商场,而依照现代企业准则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标准,也有一些企业不能持续习惯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干涸等客观因素有必要封闭,这些企业中大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来整理债权债务,退出商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子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谈以下几点观点。
一、在破产案子受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破产现在很难操作,其一,因为债务人不赞同破产,关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政材料不予供给,关于破产清算作业不予协作,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赞同债务人破产,依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首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建立,破产清算作业难以进行。因而,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破产案子的受理要慎重,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安稳,在作好债权人作业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有必要受理的请求人有必要预交案子受理费,并垫支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陈述。
(二)中外合资、协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依照法令规则须中外合资、协作以及联营的两边的赞同,并一起派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协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协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请求破产的前置条件有必要是通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中外合资、协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能够依照相关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关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两边先行洽谈免除或停止联营进行清算,两边达不成一起的应领先通过诉讼免除或停止联营进行清算。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请求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许多,以现在法院审理破产案子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子的审理。可是营业执照的撤消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损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损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损失。因而,对这类企业请求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有必要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干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假如被撤消后又被刊出的,不管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
(四)现在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收效后,依照公司法的规则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因为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拟定的,公司法收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依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破产,清算组难以建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产业管理人准则处理了这个问题。因而,主张在新破产法收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有必要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一起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关于这类企业在员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请求。
上述但凡通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安排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
二、在破产案子审理中难以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