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相关法规及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4:52[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置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职责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置。
[司法解说]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二、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运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数额确定,合同标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其行为归于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
(一)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有用的担保,采纳下列诈骗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并形成较大丢失的:
1.虚拟主体;
2.冒用别人名义;
3.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5.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6.运用其他诈骗手法使对方交给款、物的。
(二)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
(三)浪费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藏匿合同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另行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触及经济违法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
(1998.4.法释[1998]7号)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则,对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触及经济违法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则: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令现实,别离触及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嫌疑的,经济纠纷案子和经济违法嫌疑案子应当分隔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为单位骗得资产为意图,采纳诈骗手法对外签定经济合同,骗得的资产被该单位占有、运用或处置构成违法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职责,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得的资产外,如给被害人形成经济丢失的,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条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将获得的资产部分或悉数占为己有构成违法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定、实行该经济合同形成的成果,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资产归个人占有、运用、处置或许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构成违法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职责外,出借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定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定合同的在外。
第五条行为人偷盗、盗用单位的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许私刻单位的公章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资产归个人占有、运用、处置或许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违法的,单位对行为人该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经济丢失不承当民事职责。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许私行运用单位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定经济合同的办法进行的违法行为,单位有显着差错,且该差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经济丢失,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条企业承揽、租借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则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改变挂号,而企业法人未采纳有用办法回收其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许没有及时采纳办法告诉相对人,致原企业承揽人、租借人得以用原承揽、租借企业的名义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资产占为己有构成违法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丢失,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可是,原承揽人、承租人运用私行保存的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揽、租借企业的名义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资产占为己有构成违法的,企业一般不承当民事职责。单位聘任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许受单位托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免除托付后,单位未及时回收其公章,行为人私行运用保存的原单位公章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资产占为己有构成违法,如给被害人形成经济丢失的,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条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将单位进行私运或其他违法活动所得资产以签定经济合同的办法予以出售,买方明知或许应当知道的,如因而形成经济丢失,其丢失由买方自傲。可是,假如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违法行为所得资产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形成的经济丢失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八条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被害人对本《规则》第二条因单位违法行为形成经济丢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被告人未能返法还资产而遭受经济丢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子的公民律法院应当依法同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丢失也有权对单位另依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公民据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被害人恳求维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办经济违法嫌疑期间中止。假如公安机关决议吊销涉嫌经济违法案子或许检察机关决议不申述的,诉讼时效从吊销案子或决议不申述之次日起从头核算。
第十条公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令关系的经济违法嫌疑头绪、资料,应将违法嫌疑头绪、资料移交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办,经济纠纷案子持续审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子,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子而有经济违法嫌疑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述,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公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子,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为有经济违法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资料函告受理该案的公民法院的,有关公民法院应当仔细检查。通过检查,以为确有经济违法嫌疑的,应当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告诉当事人,交还案子受理费;如以为确属经济纠纷案子的,应当依法持续审理,并将成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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