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1:56刑事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
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关于不需求拘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许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十二小时。不得以接连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中契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景象,需求拘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