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6:24
金融租借公司办理办法
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
我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借公司办理办法》现已我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借事务展开,标准金融租借公司的运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借公司,是指经银监会同意,以运营融资租借事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安排。
金融租借公司称号中应当标明“金融租借”字样。未经银监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其称号中运用“金融租借”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借,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借物和供货人的挑选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获得的租借物按合同约好出租给承租人占有、运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借买卖的租借物为固定财物,银监会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事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一起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借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借方法。售后回租事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借方法。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依法对金融租借公司实施监督办理。
第二章 安排树立、改变与停止
第七条 请求树立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矩的公司章程;
(二)有契合规矩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本钱为一次性实缴货币本钱,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而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借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树立了有用的公司办理、内部操控和危险办理系统;
(六)树立了与事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事务运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有确保事务继续运营的技能与办法;
(七)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备办法和其他设备;
(八)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的发起人包含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在我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借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矩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安排和境外金融安排。
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办理系统;
(三)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承认了明晰的展开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六)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办理协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办理方法;
(二)最近1年的运营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最近1年年底净财物不低于总财物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事务销售收入占悉数运营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承认了明晰的展开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七)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八)恪守国家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融资租借公司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办理系统;
(二)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五)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情况杰出;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契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矩的发起人,且其出资份额不低于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悉数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办理方法;
(二)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三)运营办理杰出,最近2年内无严峻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四)财政情况杰出,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非金融安排的,最近1年年底净财物不得低于总财物的30%;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金融安排的,应当契合与该类金融安排有关的法令、法规、相关监管规矩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办理系统;
(三)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准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办理协作机制;
(八)具有有用的反洗钱办法;
(九)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情况杰出;
(十)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借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办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显着缺点;
(二)相关企业很多、股权联系杂乱且不通明、相关买卖频频且反常;
(三)中心主业不杰出且其运营范围触及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动摇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财物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借公司发作严峻晦气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借公司章程中约好,在金融租借公司呈现付出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撑;当运营丢失腐蚀本钱时,及时补足本钱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依据事务展开的需求,经银监会同意,能够树立分公司、子公司。树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实施任职资历核准准则。
第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有下列改变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安排同意。
(一)改变公司称号;
(二)改变安排方法;
(三)调整事务范围;
(四)改变注册本钱;
(五)改变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正公司章程;
(七)改变公司居处或运营场所;
(八)改变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
(九)兼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矩的其他改变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改变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出资入股的出资人需契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矩的新设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同意能够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矩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抉择或股东(大)会抉择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经银监会同意,能够向法院请求破产:
(一)不能付出到期债款,自愿或债务人要求请求破产的;
(二)因闭幕或被吊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应当请求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银监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借公司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因闭幕、依法被吊销或被宣告破产而停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树立、改变、停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历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矩履行。
第三章 事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同意,金融租借公司能够运营下列部分或悉数本外币事务:
(一)融资租借事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借财物;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出资事务;
(四)承受承租人的租借确保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时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安排告贷;
(八)境外告贷;
(九)租借物变卖及处理事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同意,运营情况杰出、契合条件的金融租借公司能够开办下列部分或悉数本外币事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区域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
(三)财物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供给担保;
(五)银监会同意的其他事务。
金融租借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事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矩履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事务运营中触及外汇办理事项的,需恪守国家外汇办理有关规矩。
第四章 运营规矩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档办理层等为主体的安排架构,明晰责任区分,确保相互之间独立运转、有用制衡,构成科学高效的决议计划、鼓励和束缚机制。
第三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用、独立准则,树立健全内部操操控度,防备、操控和化解危险,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转。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依据其安排架构、事务规划和杂乱程度树立全面的危险办理系统,对信誉危险、流动性危险、商场危险、操作危险等各类危险进行有用的辨认、计量、监测和操控,一起还应当及时辨认和办理与融资租借事务相关的特定危险。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合法获得租借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租借物归于国家法令法规规矩所有权搬运必须到挂号部分进行挂号的产业类别,金融租借公司应当进行相关挂号。租借物不归于需求挂号的产业类别,金融租借公司应当采纳有用办法确保对租借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事务的租借物必须由承租人实在具有并有权处置。金融租借公司不得承受已设置任何典当、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产业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产业作为售后回租事务的租借物。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在签定融资租借合同或明晰融资租借事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置办租借物。特别情况下需提早置办租借物的,应当与本身现有事务范畴或事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本身危险办理才能和专业化运营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健全租借物价值点评和定价系统,依据租借物的价值、其他本钱和合理赢利等承认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事务中,金融租借公司对租借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背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阅,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注重租借物的危险缓释作用,亲近监测租借物价值对融资租借债务的危险掩盖水平,拟定有用的危险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加强租借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办理,定时点评未担保余值,并展开减值测验。当租借物未担保余值呈现减值痕迹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预备。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危险的限额办理,依据事务规划、事务性质、杂乱程度和商场情况,对未担保余值份额较高的融资租借财物设定危险限额。
第四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加强对租借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借物的危险办理,树立完善的租借物处置准则和程序,下降租借物持有期危险。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严厉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矩,实在反映融资租借财物转让和受让事务的本质和危险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健全集中度危险办理系统,有用防备和涣散运营危险。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严厉的相关买卖办理准则,其相关买卖应当按照商业准则,以不优于非相关方同类买卖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与其树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买卖,不适用本办法对相关买卖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的严峻相关买卖应当经董事会同意。
严峻相关买卖是指金融租借公司与一个相关方之间单笔买卖金额占金融租借公司本钱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借公司与一个相关方发作买卖后金融租借公司与该相关方的买卖余额占金融租借公司本钱净额10%以上的买卖。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所展开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出资事务,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20%。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开办财物证券化事务,能够参照信贷财物证券化相关规矩。
第五章 监督办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恪守以下监管目标的规矩:
(一)本钱足够率。金融租借公司本钱净额与危险加权财物的份额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借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借公司对单一集团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相关度。金融租借公司对一个相关方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30%。
(五)悉数相关度。金融租借公司对悉数相关方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相关度。对单一股东及其悉数相关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越该股东在金融租借公司的出资额,且应一起满意本办法对单一客户相关度的规矩。
(七)同业拆借份额。金融租借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能够恰当调整。
银监会依据监管需求能够对上述目标做出恰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矩构建本钱办理系统,合理点评本钱足够情况,树立审慎、标准的本钱弥补、束缚机制。
第五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矩树立财物质量分类准则。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矩树立预备金准则,在精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财物减值丢失预备,增强危险抵挡才能。未提足预备的,不得进行赢利分配。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健全内部审计准则,检查点评并改进运营活动、危险情况、内部操控和公司办理作用,促进合法运营和稳健展开。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履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准则,实在记载并全面反映财政情况和运营效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规矩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材料的实在性、精确性和完整性担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定时外部审计准则,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承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安排。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违背本办法有关规矩的,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应当依法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许其行为严峻危及该金融租借公司的稳健运转、危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能够差异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等法令法规,采纳暂停事务、约束股东权力等监管办法。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现已或许可能发作信誉危机,严峻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施保管或许催促其重组,问题严峻的,有权予以吊销。
第五十八条 凡违背本办法有关规矩的,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处分。金融租借公司对处分抉择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特别阐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政目标要求均为兼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担任解说。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融租借公司办理办法》(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一起废止。
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
我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借公司办理办法》现已我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借事务展开,标准金融租借公司的运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借公司,是指经银监会同意,以运营融资租借事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安排。
金融租借公司称号中应当标明“金融租借”字样。未经银监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其称号中运用“金融租借”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借,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借物和供货人的挑选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获得的租借物按合同约好出租给承租人占有、运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借买卖的租借物为固定财物,银监会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事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一起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借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借方法。售后回租事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借方法。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依法对金融租借公司实施监督办理。
第二章 安排树立、改变与停止
第七条 请求树立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矩的公司章程;
(二)有契合规矩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本钱为一次性实缴货币本钱,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而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借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树立了有用的公司办理、内部操控和危险办理系统;
(六)树立了与事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事务运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有确保事务继续运营的技能与办法;
(七)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备办法和其他设备;
(八)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的发起人包含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在我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借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矩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安排和境外金融安排。
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办理系统;
(三)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承认了明晰的展开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六)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办理协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办理方法;
(二)最近1年的运营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最近1年年底净财物不低于总财物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事务销售收入占悉数运营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承认了明晰的展开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七)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八)恪守国家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融资租借公司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办理系统;
(二)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五)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情况杰出;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契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矩的发起人,且其出资份额不低于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悉数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办理方法;
(二)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三)运营办理杰出,最近2年内无严峻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四)财政情况杰出,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非金融安排的,最近1年年底净财物不得低于总财物的30%;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金融安排的,应当契合与该类金融安排有关的法令、法规、相关监管规矩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办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办理系统;
(三)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准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情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办理协作机制;
(八)具有有用的反洗钱办法;
(九)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情况杰出;
(十)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借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办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显着缺点;
(二)相关企业很多、股权联系杂乱且不通明、相关买卖频频且反常;
(三)中心主业不杰出且其运营范围触及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动摇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财物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借公司发作严峻晦气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借公司章程中约好,在金融租借公司呈现付出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撑;当运营丢失腐蚀本钱时,及时补足本钱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依据事务展开的需求,经银监会同意,能够树立分公司、子公司。树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实施任职资历核准准则。
第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有下列改变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安排同意。
(一)改变公司称号;
(二)改变安排方法;
(三)调整事务范围;
(四)改变注册本钱;
(五)改变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正公司章程;
(七)改变公司居处或运营场所;
(八)改变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
(九)兼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矩的其他改变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改变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出资入股的出资人需契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矩的新设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同意能够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矩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抉择或股东(大)会抉择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经银监会同意,能够向法院请求破产:
(一)不能付出到期债款,自愿或债务人要求请求破产的;
(二)因闭幕或被吊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应当请求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银监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借公司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因闭幕、依法被吊销或被宣告破产而停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树立、改变、停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历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矩履行。
第三章 事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同意,金融租借公司能够运营下列部分或悉数本外币事务:
(一)融资租借事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借财物;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出资事务;
(四)承受承租人的租借确保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时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安排告贷;
(八)境外告贷;
(九)租借物变卖及处理事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同意,运营情况杰出、契合条件的金融租借公司能够开办下列部分或悉数本外币事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区域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
(三)财物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供给担保;
(五)银监会同意的其他事务。
金融租借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事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矩履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事务运营中触及外汇办理事项的,需恪守国家外汇办理有关规矩。
第四章 运营规矩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档办理层等为主体的安排架构,明晰责任区分,确保相互之间独立运转、有用制衡,构成科学高效的决议计划、鼓励和束缚机制。
第三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用、独立准则,树立健全内部操操控度,防备、操控和化解危险,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转。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依据其安排架构、事务规划和杂乱程度树立全面的危险办理系统,对信誉危险、流动性危险、商场危险、操作危险等各类危险进行有用的辨认、计量、监测和操控,一起还应当及时辨认和办理与融资租借事务相关的特定危险。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合法获得租借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租借物归于国家法令法规规矩所有权搬运必须到挂号部分进行挂号的产业类别,金融租借公司应当进行相关挂号。租借物不归于需求挂号的产业类别,金融租借公司应当采纳有用办法确保对租借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事务的租借物必须由承租人实在具有并有权处置。金融租借公司不得承受已设置任何典当、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产业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产业作为售后回租事务的租借物。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在签定融资租借合同或明晰融资租借事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置办租借物。特别情况下需提早置办租借物的,应当与本身现有事务范畴或事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本身危险办理才能和专业化运营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健全租借物价值点评和定价系统,依据租借物的价值、其他本钱和合理赢利等承认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事务中,金融租借公司对租借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背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阅,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注重租借物的危险缓释作用,亲近监测租借物价值对融资租借债务的危险掩盖水平,拟定有用的危险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加强租借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办理,定时点评未担保余值,并展开减值测验。当租借物未担保余值呈现减值痕迹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预备。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危险的限额办理,依据事务规划、事务性质、杂乱程度和商场情况,对未担保余值份额较高的融资租借财物设定危险限额。
第四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加强对租借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借物的危险办理,树立完善的租借物处置准则和程序,下降租借物持有期危险。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严厉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矩,实在反映融资租借财物转让和受让事务的本质和危险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健全集中度危险办理系统,有用防备和涣散运营危险。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严厉的相关买卖办理准则,其相关买卖应当按照商业准则,以不优于非相关方同类买卖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与其树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买卖,不适用本办法对相关买卖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的严峻相关买卖应当经董事会同意。
严峻相关买卖是指金融租借公司与一个相关方之间单笔买卖金额占金融租借公司本钱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借公司与一个相关方发作买卖后金融租借公司与该相关方的买卖余额占金融租借公司本钱净额10%以上的买卖。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所展开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出资事务,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20%。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开办财物证券化事务,能够参照信贷财物证券化相关规矩。
第五章 监督办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恪守以下监管目标的规矩:
(一)本钱足够率。金融租借公司本钱净额与危险加权财物的份额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借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借公司对单一集团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相关度。金融租借公司对一个相关方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30%。
(五)悉数相关度。金融租借公司对悉数相关方的悉数融资租借事务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相关度。对单一股东及其悉数相关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越该股东在金融租借公司的出资额,且应一起满意本办法对单一客户相关度的规矩。
(七)同业拆借份额。金融租借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能够恰当调整。
银监会依据监管需求能够对上述目标做出恰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矩构建本钱办理系统,合理点评本钱足够情况,树立审慎、标准的本钱弥补、束缚机制。
第五十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矩树立财物质量分类准则。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矩树立预备金准则,在精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财物减值丢失预备,增强危险抵挡才能。未提足预备的,不得进行赢利分配。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健全内部审计准则,检查点评并改进运营活动、危险情况、内部操控和公司办理作用,促进合法运营和稳健展开。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履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准则,实在记载并全面反映财政情况和运营效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按规矩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材料的实在性、精确性和完整性担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当树立定时外部审计准则,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承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安排。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违背本办法有关规矩的,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应当依法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许其行为严峻危及该金融租借公司的稳健运转、危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能够差异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等法令法规,采纳暂停事务、约束股东权力等监管办法。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现已或许可能发作信誉危机,严峻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施保管或许催促其重组,问题严峻的,有权予以吊销。
第五十八条 凡违背本办法有关规矩的,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处分。金融租借公司对处分抉择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特别阐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政目标要求均为兼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担任解说。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融租借公司办理办法》(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