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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司法解释整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3:24
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国家商标处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罪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 2010 ] 23号)
第六十九条 [冒充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八十九条 关于准备犯、未遂犯、间断犯,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则中的立案追诉规范,除法令、司法解说、本规则中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违法。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2004年12月22日 法释[ 2004 ] 19号)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景象。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许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运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许冒充的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阐明书、产品买卖文书,或许将注册商标或许冒充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解说所称“不合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贮存、运送、出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践出售的价格核算。制造、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许现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核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
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许刑事处分的,不合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许出售金额累计核算。
本解说第三条所规则的“件”,是目标有完好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违法,又出售该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处分。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违法,又出售明知是别人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违法的,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的三倍科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运送、贮存、署理进出口等便当条件、协助的,以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2010年3月26日 法释[ 2010 ] 7号)
第一条(第二款)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行为人施行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违法,一同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不合法经营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本解说第一条所列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设备、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署理进出口等便当条件,或许供给出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条 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求对伪劣烟草专卖品判定的,应当托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处理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处理部分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组织进行。
第九条 本解说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说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说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发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出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结一项或许多项特定加工工序,能够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说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出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结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曾经发布的有关规则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节录)(2011年1月10日 法发[ 2011 ] 3号)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 “同一种产品”的确定问题
称号相同的产品以及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能够确定为“同一种产品”。“称号”是指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产品运用的称号,一般即《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中规则的产品称号。“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是指在功用、用处、主要原料、消费目标、出售途径等方面相同或许根本相同,相关大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产品。
确定“同一种产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和行为人实践出产出售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确定问题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确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动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许文字反正摆放,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距离,不影响表现注册商标明显特征的;  (三)改动注册商标色彩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没有附着或许没有悉数附着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不合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核算制造、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关于现已制造完结但没有附着(含加贴)或许没有悉数附着(含加贴)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的确、充沛依据证明该产品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不合法经营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团体商标是否归于我国刑法的维护规模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0日 [2009] 刑二函字第28号)
公安部经济违法侦办局:
贵局公经知产(2009)29号《关于就一同涉嫌冒充注册商标案征求定见的函》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令维护。”因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则的“注册商标”应当包括“团体商标”。
二、商标标识中注明晰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一同,又运用了别人注册为团体商标的地舆称号,能够确定为刑法规则的“相同的商标”。依据贵局供给的资料,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在其出产的食用醋的商标上用大号字体在明显方位上明晰地标明“镇江香(陈)醋”,阐明其现已运用了与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所注册的“镇江香(陈)醋”团体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还在其商标标识上注明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香醋厂的厂名厂址和QS标志,也阐明其施行冒充注册“镇江香(陈)醋”团体商标的行为。
综上,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冒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则。
以上定见,供参阅。
冒充注册商标罪相关法令规则
刑法的根本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批改)》(节录)(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违法的,除补偿被侵权人的丢失外,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批改)》(节录)(1992年1月1日)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出产、出售。
制止出产、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 出产、出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出产、出售,并处分款。
出产、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侵权行为,补偿被侵权人的丢失,能够并处分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1993年12月1日)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商场买卖,危害竞争对手:
(一)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二)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三)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四)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处分。
经营者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撤消营业执照;出售伪劣产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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