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8:48
刑法第13条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造成了损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过错,而是由于不能反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违法。”这便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成果,但通过查询今后证明,他既没有违法的成心,也没有过错,即无罪行,那么不论损害成果有多么严峻,也不构成违法,不能追查刑事责任。

这就会提出一个问题,即损害成果为什么会发作。上术条文讲了两种原因:一是由于行为人不能反抗的原因此引起;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此引起。由于这两种原因此引起的损害成果,都是行为人所无法防止的,当然不能让他担任任。


所谓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损害成果,是指损害成果的发作,他底子没有预见到,并且在其时的条件下,他也不行能预见到。例如,一辆电车从北往南开,一个青年骑着自行车紧跟在电车后头,当这辆电车来到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分与一辆从南往北的轿车相会。对面来的这辆轿车在错车之前也现已减了速,就在两辆车交织的瞬间,跟在电车后边的青年忽然向左拐,想进入路东侧的一个胡同,而北行的轿车司机事前底子就看不到电车后边还跟着一个人,更想不到在这个时分会忽然从电车后边冲出一个骑车的人来,眼看只要两米远,司机立刻紧迫刹车,但由于间隔太近,无法把车刹住,成果把青年撞死了。这便是由于司机不能预见的原因此发作的事端,所以,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不能反抗的原因引起损害成果,是指行为人分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损害成果,但由于他遇到了不行反抗的力气,使他无法去防止这种成果。这种不行反抗的力气,通常指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爆发或许动物的侵袭等等,使他无法反抗。例如或人赶着马车走到一所校园门口,正好一个足球被学生踢到马前面,使马受惊猛跑,赶车人搏命拉马,但马仍是搏命猛跑。这时赶车人发现前方有一个小孩,眼看就要被马车撞上,可是,不论他怎样用力拉马都拉不住,成果马车从小孩身上轧曩昔,当场把小孩轧死了 尽管小孩死在马车下面,可是,不能让赶车人担任,由于他遇到的是不行反抗的力气,眼看要轧死人,但他没有办法防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