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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协议离婚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7:08
法院应宣告有瑕疵的无效
裁判要旨
爱人一方患精力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协议离婚,即便处理了离婚挂号手续的,依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民事诉讼程序恳求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案情
朱菊凤与王洪庆于2001年1月10日挂号成婚,同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2001年11月,朱菊凤患精力分裂症,自2001年11月27日起,朱菊凤的爸爸妈妈屡次带其查看医治,但未能治好。2004年12月27日,朱菊凤与王洪庆到婚姻挂号部分填写了离婚挂号恳求书,两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向朱菊凤、王洪庆颁发了离婚证。朱菊凤的爸爸妈妈得知后即向王洪庆提出异议。2005年1月7日朱菊凤的法定代理人朱美柏、王道兰代向法院申述,要求宣告朱菊凤与王洪庆的离婚无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恳求,法院委托了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力病判定所进行司法判定。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力病判定所于2005年2月1日作出精力疾病司法判定书,以为朱菊凤有清晰的精力病史,无自知力,其患有精力分裂症,辨认和控制才能受损,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一行为缺少实质性辨认才能,定论为精力分裂症,无行为才能。
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朱菊凤患精力分裂症已多年且未治好,经判定为精力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在与王洪庆处理时缺少辨认才能,因而,依法应当确定朱菊凤与王洪庆的离婚无效。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端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原告的恳求契合法令规定,依法应予支撑。据此,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原告朱菊凤与被告王洪庆于2004年12月27日的离婚无效。
一审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中称作两边自愿离婚,指因两边当事人的合意而免除。
因为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法令的承认结合在一起而成的复合行为,故协议离婚的效能,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能及法令承认行为的效能的两层影响,只要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令承认行为均为合法有用的景象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用的。
王洪庆与朱菊凤的离婚应属无效,但关于该案是按民事诉讼仍是按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审理中存在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婚姻挂号机关行政挂号行为引起的胶葛,应按行政诉讼程序吊销婚姻挂号机关的离婚挂号行为,宣告离婚无效;第二种定见以为,婚姻挂号机关的挂号行为是方式检查,当事人离婚的方式要件具有,挂号机关即可准予离婚,因而,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承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挂号机关吊销离婚挂号。正是因为定见不同,诉讼中呈现了申述与撤诉的重复。
要正确处理好本案应先对婚姻挂号行为的性质作出精确的了解。
婚姻挂号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性质
我国实施的是挂号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准则。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的检查挂号行为归于行政承认行为(承认式的行政决议)。行为即归于婚姻挂号机关依据相对人的恳求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成婚姻联系的法令现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详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建立婚姻联系,当事人之间互为爱人,彼此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力和责任。离婚挂号行为则发作相反的作用。这种挂号行为只具有标明身份联系有变化的现实的宣告效能,而没有使身份联系发作变化的创设效能。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力,也不约束当事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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