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21:32法令那些事儿: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够拒交物业费吗?
事例回忆:
耿某购买了一套B小区的房子一套,并于2009年8月28日处理了入住手续,B小区由**物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处理。耿某从入住之日起只交纳了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的物业处理费。从2010年低至2014年就未再向物业公司交纳过物业费。无法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耿某付出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合计11886.8元并依照欠费数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付出滞纳金。
耿某之所以不愿意交纳物业费,其辩论理由如下:
1.2010年至2012年的物业费,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2.物业公司所根据的物业协议是处理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没有就协议内容逐个与业主洽谈,该协议是物业公司供给的格局条款,应属无效;
3.诉称房子是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标准过高;
4.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美化面积较低,许多树呈现枯死状况,公共区域地上崩塌,部分业主房子漏水等质量问题,物业都没有处理,物业公司也有违约,无权建议违约金。
那么,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呢?耿某的定见必定也代表了部分业主的定见,这些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否会得到法令支撑呢?
法令视角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处理阶段两边的权利责任所达到的协议,《物业处理条例》:“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定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定前期物业协议是有法令根据的,不管前期物业协议仍是后期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在两边自愿情况下达到,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等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景象的,整体业主都应当恪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也规则,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格局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对方洽谈的条款,可是格局条款并非就无效,只要违背合同法关于格局条款无效的有关规则的才会导致不发生法令效力。就本案而言,物业协议条款显着归于格局条款,但耿某简略以为格局条款就应当无效的说法明显也是没有法令根据的。
关于耿某提出的房子质量问题,明显并不归于物业公司合同约好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可由其向其他责任人另行建议。
而关于耿某建议的物业服务质量低的问题,其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是因为多方面原因形成的,也并非是物业公司单独面的要素,故其要求减免物业费缺少根据和法令支撑,而物业公司也有必定的改善空间,在两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归纳考量,确认耿某应当支撑物业费,但并不归于歹意违约,对物业公司要求滞纳金的恳求不予支撑。
所以,在此敬告广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法规规则以及相关职业标准确认的修理、保护、处理和保护责任,业主能够恳求物业服务企业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是不能以消极地回绝交纳物业费来对立,这样既无合法根据也非明智之举,乃至还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