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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2010年结婚登记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9:35

一、处理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法令》
3、民政部《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
二、请求条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两边均无爱人(未婚、离婚、丧偶);
3、两边自愿成婚;
4、当事人两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
5、当事人一方为江苏省常住人口;
6、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请求。
三、处理资料
1、内地居民:自己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当事人无爱人声明或许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下同)。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2)自己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裔:
(1)自己的有用护照;
(2)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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