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误导致保证金亏损赔偿纠纷案的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3:05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南京金中富世界期货买卖有限公司
1993年3月2日,张某与金中富签定顾客契约,在金中富开户从事日盘期货买卖,帐号J1592.同日,张某与金中富经纪人汪某签定客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汪某代理投递买卖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张某1993年3月2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3月16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3月26日从J1381帐户上转入保证金25万日元,4月14日存入保证金6400日元。张某从1993年3月3日起开端日盘红豆期货买卖,至1993年6月7日,帐上存入的保证金合计2772076日元悉数亏本。
此外,在1993年2月24日、25日,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王某在公司买卖大厅对经纪人就日盘红豆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行情剖析,以为:“日本红豆期货价格正处于上升楔形,呈现旗杆,还有一段距离要涨,要注意仓内的客单及砍单,仓内空单该砍则砍,不砍要锁上”等。1993年2月23日至25日,日盘红豆期货价格持续上升,2月26日价格开端跌落。
1993年7月10日,原告张某以金中富日盘负责人王某副总经理误导,金中富曾以口头表明乐意补偿因误导差错而致原告丢失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金中富补偿经济丢失2770276日元。
被告金中富辩称,王副总经理对价格走势的技能剖析不是误导,金中富不存在违约、侵权或不实行其他民事职责的行为,对原告的亏本不该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法院以为,期货买卖中的误导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制作、分布虚伪的或简单使人误解的信息。被告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王某在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盘红豆期的价格走势所作的市场行情剖析,对期货买卖出资者只能是一种参阅,详细买卖行为应由期货买卖出资者自己或其代理人决议。且原告张某的实践丢失发生在1993年3月3日今后,王某的行为与原告张某的丢失成果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张某诉讼恳求以为被告金中富误导而形成其经济丢失的证据不足,遂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办案关键]
本案是一同客户状告期货公司负责人对经纪人所作的期货价格走势剖析误导致其保证金亏本补偿纠纷案。
律师处理此类案子的关键是认定金中富副总经理王某对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技能剖析是不是法令所制止的误导行为,王某对期货价格走势剖析与原告张某的丢失有无必定的因果关系
从法令上说,金中富副总经理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期货经纪公司挂号办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则:“制作、分布虚伪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构成法令上的“误导”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误导行为的主体片面上存在不合法牟取利益的成心,其动机和意图便是使其别人受损,自己获益;误导行为的主体客观上从事了惹是生非的伪造,或广为分散传达不真实的、足以使人发生过错了解的信息。本案中,金中富日盘副总经理王某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行情剖析,既契合技能剖析的一般规则,也基本上契合其时的市场行情。更首要的是王某所作的行情剖析,是来源于香港有关部门发布的材料,不是其臆造或惹是生非伪造的信息。可见,王某没有从事误导行为。王某对市场行情的剖析,仅仅供客户进行操作的一种片面的参阅定见,是否承受听取,决议计划权在于客户自己,也即对客户没有任何有必要据此操作的约束力。客户凭行情剖析入市买卖,其危险理应自傲,由此形成出资亏本,也应自己承当。
即便本案金中富副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构成法令上所制止的误导,金中富也不该对张某的出资丢失负补偿职责。这是由于,误导行为与客户的丢失之间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只要金中富的误导行为与客户张某的出资丢失间有必定的因果关系,金中富才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本案王某是2月24日、25日作出的行情剖析,2月23日至25日盘红豆期货价格确实是持续上升,仅仅2月26日价格才开端跌落,而张某是3月3日才入市买卖的,其实践丢失发生在3月3日今后。故而,王某的行情剖析与张某的亏本短少内涵的因果联络,张某的亏本并不是王某的行情剖析行为所形成的,而是自己出资失误形成的亏本,这结果只应由张某自己自己承当。
原告:张某
被告:南京金中富世界期货买卖有限公司
1993年3月2日,张某与金中富签定顾客契约,在金中富开户从事日盘期货买卖,帐号J1592.同日,张某与金中富经纪人汪某签定客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汪某代理投递买卖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张某1993年3月2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3月16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3月26日从J1381帐户上转入保证金25万日元,4月14日存入保证金6400日元。张某从1993年3月3日起开端日盘红豆期货买卖,至1993年6月7日,帐上存入的保证金合计2772076日元悉数亏本。
此外,在1993年2月24日、25日,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王某在公司买卖大厅对经纪人就日盘红豆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行情剖析,以为:“日本红豆期货价格正处于上升楔形,呈现旗杆,还有一段距离要涨,要注意仓内的客单及砍单,仓内空单该砍则砍,不砍要锁上”等。1993年2月23日至25日,日盘红豆期货价格持续上升,2月26日价格开端跌落。
1993年7月10日,原告张某以金中富日盘负责人王某副总经理误导,金中富曾以口头表明乐意补偿因误导差错而致原告丢失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金中富补偿经济丢失2770276日元。
被告金中富辩称,王副总经理对价格走势的技能剖析不是误导,金中富不存在违约、侵权或不实行其他民事职责的行为,对原告的亏本不该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法院以为,期货买卖中的误导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制作、分布虚伪的或简单使人误解的信息。被告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王某在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盘红豆期的价格走势所作的市场行情剖析,对期货买卖出资者只能是一种参阅,详细买卖行为应由期货买卖出资者自己或其代理人决议。且原告张某的实践丢失发生在1993年3月3日今后,王某的行为与原告张某的丢失成果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张某诉讼恳求以为被告金中富误导而形成其经济丢失的证据不足,遂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办案关键]
本案是一同客户状告期货公司负责人对经纪人所作的期货价格走势剖析误导致其保证金亏本补偿纠纷案。
律师处理此类案子的关键是认定金中富副总经理王某对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技能剖析是不是法令所制止的误导行为,王某对期货价格走势剖析与原告张某的丢失有无必定的因果关系
从法令上说,金中富副总经理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期货经纪公司挂号办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则:“制作、分布虚伪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构成法令上的“误导”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误导行为的主体片面上存在不合法牟取利益的成心,其动机和意图便是使其别人受损,自己获益;误导行为的主体客观上从事了惹是生非的伪造,或广为分散传达不真实的、足以使人发生过错了解的信息。本案中,金中富日盘副总经理王某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行情剖析,既契合技能剖析的一般规则,也基本上契合其时的市场行情。更首要的是王某所作的行情剖析,是来源于香港有关部门发布的材料,不是其臆造或惹是生非伪造的信息。可见,王某没有从事误导行为。王某对市场行情的剖析,仅仅供客户进行操作的一种片面的参阅定见,是否承受听取,决议计划权在于客户自己,也即对客户没有任何有必要据此操作的约束力。客户凭行情剖析入市买卖,其危险理应自傲,由此形成出资亏本,也应自己承当。
即便本案金中富副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构成法令上所制止的误导,金中富也不该对张某的出资丢失负补偿职责。这是由于,误导行为与客户的丢失之间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只要金中富的误导行为与客户张某的出资丢失间有必定的因果关系,金中富才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本案王某是2月24日、25日作出的行情剖析,2月23日至25日盘红豆期货价格确实是持续上升,仅仅2月26日价格才开端跌落,而张某是3月3日才入市买卖的,其实践丢失发生在3月3日今后。故而,王某的行情剖析与张某的亏本短少内涵的因果联络,张某的亏本并不是王某的行情剖析行为所形成的,而是自己出资失误形成的亏本,这结果只应由张某自己自己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