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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租赁费用是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22:39
依据《合同法》规则:当事两边可通过协商一致免除租借合同。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租方或许出租房违背某一《合同法》规则时,租借合同可法定免除。那么欠缴租借费用是否应当免除租借合同?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帮忙。
案情简介:欠缴租借费用,能不能免除租借合同
2015年8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协议约好租借期限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月租金800.00元,按季度收取。从2016年2月24日,被告欠租金4,800.00元。原告替被告交费用110.00元。原告要求判令免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子租借协议,被告当即腾迁;被告付出拖欠的房子租金4,800.00元,水、电、燃气、卫生等费用460.00元及滞纳金12,960.00元;承当修理费1,800.00元。
法院判定:免除租借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房子租借协议合法有用,被告应按房子租借协议规则的内容实行其责,拖欠租金应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租金4,800.00元的恳求建立,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10.00元。两边约好违约职责,高于法律规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四倍承当银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的规则,判定如下:免除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签定的房子租借协议,被告于某于本判定收效后当即从原告王某租借屋迁出。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本案两边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原、被告签定房子租借协议合法有用,被告应按房子租借协议规则的内容实行其责,拖欠租金应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租金4800元的恳求建立,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10元。两边约好违约职责,高于法律规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四倍承当银行利息。
在租借合同胶葛中,欠费原因占必定的比重,致使合同两边争论不休,然后走上法庭。要处理租借胶葛,要从源头着手,在签定租借合同之时两边就应该考虑到或许呈现的胶葛问题,再在合同中做好约好,在签定进程中有不明白的法律问题,能够咨询律师。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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