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0:19夫妻因分家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两个有必要要件是:
1、因爱情不好;
2、分家满两年的。
夫妻分家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作业,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家的景象,不是因爱情不好而分家,便是夫妻分家时刻满两年也不契合“因爱情不好分家”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形成的,如婚姻根底不结实,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爱情而分家满两年的,契合“因爱情不好分家”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两年”的“两年”时刻的核算方法: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一起认可的最终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核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送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家时刻应接连核算。假如分家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家的时刻从头核算,前面的分家时刻停止,也就是说,分家的时刻应当接连核算,不应把前后几回分家的时刻累计核算。
假如决议离婚的夫妻的其间一方在分家期间与别人成婚或有现实婚姻联系,则构成重婚罪。
应视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亦可确定为重婚罪:
(1)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举办成婚仪式,且实践同居的;
(2)有爱人的人虽未与别人举办成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等并一起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爱人的人虽没有与别人举办成婚仪式,但有较安稳同居联系且生儿育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