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8:18
问:汪某(1975年出世)系江西省婺源县人,1998年在江苏务工期间与安徽省宿州市人吴某(1980年出世)相识并爱情同居。1999年吴某怀孕,因为没有到法定婚龄,遂经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虚伪身份证明后到江西省婺源县婚姻登记部分与汪某处理了成婚登记,但吴某的户籍并未迁入江西婺源,仍为安徽宿州。生育孩子后,两人依旧到江苏务工。近年来,因为两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呈现对立,吴某离家外出,杳无音讯。为此,汪某到婺源法院咨问询能否到该院申述离婚或恳求宣告婚姻无效。
答:汪某必须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述离婚,婺源法院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或恳求婚姻无效的恳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因为本案中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宿州,且近几年来下落不明,江西婺源不能视为其常常居住地,所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恳求。
婚姻无效是指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归于重婚的;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景象。汪某与吴某1999年登记时,吴某虽未到法定婚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的规则,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也就是说,该案中能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吴某的爸爸妈妈等近亲属,汪某无权恳求,且该解说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现在吴某已28岁,所以,即便有人能够提出恳求,法院现在也是不会宣告该婚姻无效的。
综上,汪某要想与吴某免除婚姻关系,只能是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申述。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 胡志强
答:汪某必须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述离婚,婺源法院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或恳求婚姻无效的恳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因为本案中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宿州,且近几年来下落不明,江西婺源不能视为其常常居住地,所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恳求。
婚姻无效是指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归于重婚的;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景象。汪某与吴某1999年登记时,吴某虽未到法定婚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的规则,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也就是说,该案中能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吴某的爸爸妈妈等近亲属,汪某无权恳求,且该解说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现在吴某已28岁,所以,即便有人能够提出恳求,法院现在也是不会宣告该婚姻无效的。
综上,汪某要想与吴某免除婚姻关系,只能是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申述。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 胡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