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2:45交强险法令解说: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配备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另行规则。
【详解】本条是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授权规则。
考虑到配备力量的特殊性,依据国外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军事法规调整戎行内部事务的国际惯例,从我国中央军委、各总部及军兵种、大军区一向行使着军事立法权,拟定了很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实际动身,《立法法》第93条赋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拟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的办理,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自行拟定办理办法,对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0条,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查核作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有关部门担任。”
本《法令》使用此条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颁布他们自行拟定,这契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也契合《立法法》的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力。
依据本条的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能够不拟定适用于其在编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则,即其在编机动车能够不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图在于维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假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有才能保证其在编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时,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及时得到补偿,就能够不要求其在编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也契合本法令拟定的主旨和意图。
可是,假如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以为其在编机动车需求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则能够依据本条的授权,规则相似或许相同的内容,也可规则不同于本《法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则,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模、费率、程序、办法等,都能够有不同于本法令的规则。
有必要清晰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拟定的规则只适用于他们本身在编的机动车。依据授权立法的一般要求,被授权的立法机关拟定出来的法令只在其统辖规模内,就被授权的特定事项具有适用性,授权立法的适用规模不能逾越授权立法的意图、规模、事项等。所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依据本条的授权而拟定的有关规则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配备警察部队本身在编的机动车,也便是只适用列人戎行武器配备、后勤配备以及其他正式颁布编制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