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4:06人类社会现已步入信息时代,商业隐秘作为对权力人的生计与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类信息,越来越遭到社会的注重,当时,对商业隐秘的维护已成为世界性问题,在Trips协议中作了专门规则。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则了对商业隐秘加以维护的条款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略商业隐秘案子每年很多上升,因为法令规则不细,致使在对商业隐秘确认及维护中呈现许多歧异。本文结合多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论说了构成商隐秘的法令特征。以求与同行商讨讨论。
1987年11月我国出台了《技能合同法》。在这部法令中第一次触及了对非专利技能的维护,并在1989年公布的《技能合同法实施法令》中规则,非专利技能包含:未请求专专利的技能成果;未颁发专利权的技能成果;专利法规则不颁发专利权的技能成果。与此同时,在相关的法令、法规、方针文件及教科书中,技能成果、科技成果、技能隐秘、保密技能等概念常常穿插呈现,好像都与商业隐秘相同。其给人们形成的认识上的紊乱,至今在大众心目中仍未消除。
商业隐秘这个概念在我国法令中第一次呈现,是在1991年修正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将商业隐秘、国家隐秘和个人隐私三者并排,指出因为其具有“隐秘性”,因而,不得在法庭揭露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则,触及商业隐秘的案子,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该规则没有界定商业隐秘的概念及规模。直到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才对其内容初次作了解说。其间第154条规则,商业隐秘指技能隐秘、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当事人不肯揭露的工商业隐秘.
1993年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次清晰对商业隐秘应给予维护,并在第10条给商业隐秘下了界说,指出:“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这一界说从三个方面临商业隐秘作了描绘:
(1)清晰了商业隐秘的法令特征,即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力人采纳了保密办法。
(2)清晰了商业隐秘的内容,一是部分运营信息,如出售办法、客户名单、货源途径、出资方案、广告战略、管理经历、财政帐目、价目表、招标标底等;二是技能信息,如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规划图纸、模型、能用于实践的操作技巧、经历、试验数据、研究报告等。
(3)清晰了商业隐秘与国家隐秘的差异。国家隐秘的界说是:“联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在必定时间内,只限必定规模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比较二者界说可见,它的权力主体、确认程序、法令特征、损害目标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