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合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9:45案情:A旅行公司因购买旅行轿车需向B银行告贷,经A旅行公司与B银行及轿车经销商洽谈,B银行同意向A旅行公司供给告贷人民币70万元,利率5.125‰,告贷期限两年,并以购得的一辆轿车作典当。1999年10月18日,A旅行公司与B银行先后签定了告贷合同和典当合同。当天,B银即将人民币70万元直接划入轿车经销商B银行的帐户。次日,在轿车经销商的帮忙下,到车管所办理了轿车典当挂号等相关手续。2000年5月,因驾车慎发作事端,典当车辆严峻受损,被拖至C轿车修补厂修补。A旅行公司无力付出修补费21万元,该车被C轿车修补厂留置。C轿车修补厂、B银行关于该车辆变现价款的受偿次序争执不下,两边先后以A旅行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兼并审理后判令:就该车辆变现价款C轿车修补厂优先于B银行受偿。
剖析:本案首要触及民法理论上所说的担保物权竞合的问题。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的担保物权。现在,我国民法上规则的担保物权首要有典当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这四种担保物权的一起特征是债款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有权就相应产业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竞合就会发作数种担保物权中,究竟那种担保物权优先的景象,由此引发担保物权的效能抵触的问题。实践中,担保物权的竞合首要有以下几种景象:(1)典当权和质权竞合;(2)质权和留置权竞合;(3)典当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竞合;(4)典当权和留置权竞合。限于篇幅,本文首要结合上述事例侧重论述典当权和留置权竞合时,二者的清偿次序。
典当权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享有依法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权是典当人为担保典当权人的债款,自愿与典当权人签定典当合同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为约好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好债款人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留置该产业并依法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留置权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其与债款人世的合同约好,但留置权的建立则是直接源于法令的规则,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好,因而,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和典当权的竞合,即在同一产业上,既有典当权,又有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债款的清偿次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则:“同一产业典当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之所以规则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首要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效能。依据物权法上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好担保物权的准则,留置权应优先于典当权。该准则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遍及选用,如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应当稍加留意的是,德国民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区别留置权人是好心仍是歹意,仅认好心留置权具有优先效能,即假如留置权人知道留置物上存在其他权力的,留置权不具有优先效能。虽然现在我国物权法正在评论,没有公布,但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已在比如上述司法解说等司法实践中得到呼应,民事特别法(如《海商法》中)已早有认同,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则“船只典当权后于船只留置权受偿”。其次,留置权优于典当权,还由于留置权的发作与典当权标的物价值的保存或许添加有关,典当权上凝聚了留置权人的劳作,假如没有留置权人的劳作或服务,典当物的价值将显着削减。典当权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证。假定法令规则典当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则无异于拿留置权人的产业清偿与其毫无关系的典当权所担保的主债款人的债款,明显有悖于民法的公正准则。这种规则在典当物发作损毁时,也起不到鼓舞人们及时采纳办法康复典当物价值的效果,终究也不利于保全典当权人的利益。本案中,A旅行公司与B银行之间设定的典当权是约好担保物权。C轿车修补厂留置该典当轿车,系依据担保法的直接规则,行使法定担保物权,且C轿车修补厂为保全典当轿车供给了修补、添加了资料,该轿车的价值因C轿车修补厂的修补行为得到添加。因而,C轿车修补厂的债款当然应该得到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