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4:56
我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缔结一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好: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实行方法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付出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实行。8月3日,乙公司告诉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送途中因海难丢失80%.因为两边对货品灭失的危险约好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以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实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合同因甲公司未准时实行义务已停止,故货品丢失的危险理应由甲公司承当。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为什么?
2.乙公司以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现已停止的观念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品丢失的危险应由谁承当,为什么? 问题弥补: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剖析,我可不能够这样了解:关于因不可抗力形成的80%的货品丢失,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而关于别的的20%,因为甲公司推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补偿丢失。(这儿的丢失必定不是指货品灭失的丢失,“乙公司以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实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事例中指的丢失当然是指甲公司推迟实行给乙公司形成的丢失,已然乙公司以为货品未交给,那么货品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形成丢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建议损害补偿?假如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莫非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儿的的丢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实行合同,因为甲公司的违约未实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敦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有必要交货。甲公司推迟实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十分显着,也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补偿因为其推迟实行给乙公司形成的各种丢失。
2,乙公司以为合同现已停止是过错的。
因为,甲公司推迟实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原本既有权免除或停止合同(假如推迟实行形成乙公司无法达到合同意图,甲公司当然构成底子违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持续实行(假如持续实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挑选了要求甲公司持续实行。那么,依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具有免除或停止合同的权力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持续实行,又保存单独免除权,这明显违背合同法的根本法理)
3,本案中货品的危险应当由乙公司承当。
动产的危险跟着交给而搬运,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当地是货品的交给地址。因为,若当事人对交给地址约好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认的,交货地址依第141条处理。因为,货品在交给榜首承运人后灭失,因而两边不可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第二款榜首项,因而,甲公司自交给榜首承运人之后,危险随之搬运至乙公司。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
榜首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为什么?
2.乙公司以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现已停止的观念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品丢失的危险应由谁承当,为什么? 问题弥补: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剖析,我可不能够这样了解:关于因不可抗力形成的80%的货品丢失,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而关于别的的20%,因为甲公司推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补偿丢失。(这儿的丢失必定不是指货品灭失的丢失,“乙公司以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实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事例中指的丢失当然是指甲公司推迟实行给乙公司形成的丢失,已然乙公司以为货品未交给,那么货品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形成丢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建议损害补偿?假如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莫非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儿的的丢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实行合同,因为甲公司的违约未实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敦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有必要交货。甲公司推迟实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十分显着,也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补偿因为其推迟实行给乙公司形成的各种丢失。
2,乙公司以为合同现已停止是过错的。
因为,甲公司推迟实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原本既有权免除或停止合同(假如推迟实行形成乙公司无法达到合同意图,甲公司当然构成底子违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持续实行(假如持续实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挑选了要求甲公司持续实行。那么,依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具有免除或停止合同的权力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持续实行,又保存单独免除权,这明显违背合同法的根本法理)
3,本案中货品的危险应当由乙公司承当。
动产的危险跟着交给而搬运,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当地是货品的交给地址。因为,若当事人对交给地址约好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认的,交货地址依第141条处理。因为,货品在交给榜首承运人后灭失,因而两边不可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第二款榜首项,因而,甲公司自交给榜首承运人之后,危险随之搬运至乙公司。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
榜首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