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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骗转包工程保证金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3:56
签定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对两边的权力和职责进行约好,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会经过假造合同的行为,获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那么假造合同骗转包工程保证金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假造合同骗转包工程保证金行为人构成什么违法
一、假造合同骗转包工程保证金
张某某,男,现年51岁,湖南省某水利工程公司法人。该公司于2014年8月注册,系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项目包含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房子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
2015年8月底,因公司长时间无事务承建,张某某以往所借民间借款无力偿还,便假造了一份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的工程合同。2015年9月12日,张某某凭仗假造的合同,骗得陈某与公司签定内部承揽协议,后陈某依据协议向张某某交纳保证金5万元。2015年9月16日,陈某在自行前往中铁十二局商谈工程详细事宜时,被奉告该局与张某某未签定工程合同,后陈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归案后,辩解自己仅想拿陈某的保证金用于公司周转,等陈某发现后将予偿还。经侦办机关查实,张某某及家庭债台高筑,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践交纳,公司无其他从业人员,无专业管帐和出入账目。一起,案发后张某某一向无力交还保证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
关于本案,张某某构成合同欺诈罪,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纵观本案,张某某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尽管,张某某辩解自己骗钱仅想周转,其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但依据有关张某某及家庭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及案发后张某某无力交还保证金的现实,可以证明张某某无实践偿还才能。依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规则,金融欺诈罪中的不合法占有的确定,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子详细情况详细分析,关于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可以确定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据此,笔者以为张某某内行为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即便张某某后期交还了所骗的5万元,其行为归于过后退赃,不影响案子的定性。一起,张某某施行违法的手法是虚拟现实,并终究骗得别人处置产业,自己不合法取得产业。因而,张某某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二)合同在整个欺诈进程中起到关键性效果。在张某某施行欺诈进程中,先后呈现了两份合同,一是张某某假造的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签定的合同,二是依托假造合同,张某某致使陈某自愿与自己签定的合同。张某某之所以可以成功骗得陈某5万元保证金,是因为陈某信赖了张某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签定的合同,以为该工程实在存在,所以自愿与张某某签定了转包工程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好,将5万元的保证金交付给张某某。从整个违法进程来看,不难发现,张某某的行为不只侵犯了陈某的产业权,一起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张某某的行为契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三)依据法条竞合一般适用准则,张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欺诈罪追查其刑事职责。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归于法条竞合,即依据法令规则,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的一起天然构成欺诈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可知欺诈罪归于一般条款,合同欺诈罪归于特别条款。结合法条竞合一般适用准则——特别法条优先,即行为一起构成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时,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
(四)本案不构成单位违法,应当以个人违法追查张某某的刑事职责。尽管,从表面上看,张某某假造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定的合同也是以公司的名义,形似该违法应定性为单位违法。但由于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张某某对公司的行为具有决定权,且该公司未实践交纳注册资本,无其他从业人员,无专业管帐和出入账目,未进行年度验资等,该公司实则为皮包公司。尽管张某某曾以公司的名义承揽过工程,但公司一向处于资不抵债地步,张某某个人及家庭产业与公司产业无法区别,所谓骗得的保证金是为了公司周转,只不过是张某某的辩解,无其他依据予以佐证。因而,笔者以为本案中的公司实为张某某施行违法所凭借的东西,本案不能死板的理解为单位违法,而应以个人违法追查犯张某某的刑事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假造合同骗转包工程保证金行为人构成什么违法”问题进行的回答,事例中行为人经过假造合同骗得转包工程保证金的,行为人构成的是合同欺诈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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