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应以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基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2:52【关键字】产业胶葛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李美雅。
被告:姜潮。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名姜露。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向游宝花一起购买了坐落在本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房子一套(房款已付出,且房子已实践交付使用,但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因夫妻爱情不合,两边于1997年12月1日起草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两边对子女抚育问题及产业归属进行了切割,清晰了坐落在本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的房子一切权归原告一切,协议第五条规则,被告因经济困难,可暂住该房。1998年3月17日,原、被告两边又签定了离婚后两边协议书一份,将坐落在本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房子一切权今后转为儿子姜露一切。1998年3月25日,原、被告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挂号手续,离婚证所附的产业协议内容两边均按1997年12月1日所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实行。协议离婚后,被告一向寓居在该房子,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该房,被告拒不搬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当即搬出该屋。
原告李美雅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姜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坐落在本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房子一套。因两边爱情不好,于1997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两边就子女的抚育及产业的归属作了切割,其间约好将坐落在本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房子一套归原告一切,并约好暂由被告寓居。现被告已寓居多年,拒不搬出该房。原告以为该房已归于原告个人一切,请依法判定被告搬出该房子。
被告姜潮辩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事实。但原、被告于1998年3月17日达到的《离婚后两边协议》,清晰表明坐落在丽水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房子产权归儿子姜露一切,且该房子的产权人应为姜露,而并非本案原告一切。因而,原告的主体不符。另,《离婚协议》第五条也作了清晰规则,男方经济困难,可暂住原房子,被告享有寓居权。综上,原告的诉请不契合法律规则,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因夫妻爱情不合,1997年12月1日洽谈离婚,1998年3月25日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挂号。离婚协议中,两边对子女的抚育及产业问题作了清晰的处理,且协议内容按1997年12月1日的约好实行,该协议对坐落在本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房子一切权作出了归原告一切及被告可暂寓居该屋的约好,该协议系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经婚姻挂号机关予以承认,对两边均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子的诉讼请求,契合有关法律规则,法院予以支撑。被告以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并以1998年3月17日的离婚后协议佐证,该房子一切权归儿子姜露一切,但该协议在两边离婚过程中未经两边当事人的认可,故被告以该协议佐证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用。被告辩称按协议第五条规则享有寓居权,且该协议内容与本案两边争议的房子实践占有、使用权并无直接的关联性,现被告已在该屋寓居六年之久,且有安稳的收入来历,故其以暂住为由拒不搬出,不契合离婚协议书确认的暂住权的原意,因而该辩解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第、第七十五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退出坐落在本市大洋小区12幢109室的房子。
【争议焦点】
依离婚协议,被告是否能持续寓居本案所争议的房子?
【法理分析】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离婚后产业胶葛案。夫妻两边离婚之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的产业常常会发作胶葛,因而,实践中离婚后产业胶葛很常见。对本案的分析能够作为此类案子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