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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抚养子女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3:24
事例:
袁某和张某所生的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05年秋,二人洽谈后到民政局去离婚,因两边都不乐意抚育女儿,民政局没有给二人处理离婚手续。2008年4月14日,两边洽谈后由张某做原告、袁某为被告又到法院离婚,但两边都不乐意直接抚育女儿。法官做了很多思想工作和说服教育,但两边仍然都不赞同抚育女儿。法院审理以为,婚姻法虽然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原告张某和被告袁某只赞同离婚,都不赞同直接抚育婚生孩子,不能准予离婚。
律师剖析:
对协议离婚,依据《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二)自己的结婚证;(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洽谈共同的定见。第十二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二)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第十三条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离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款等问题达到共同处理定见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因而,本案中袁某配偶虽然有离婚协议,但由于对子女抚育没有达到协议,所以民政机关不予处理离婚手续自是信法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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