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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2:23
一家企业在面对还贷压力时,有或许现已没有才能还账,也便是咱们所说的资不抵债,这个时分作为公司的关键人物该怎样办?怎样免除公司的危险,救公司于水火之中,可否请求重整?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帮忙。
或许显着损失清偿才能债权人可否请求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则景象,或许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能够依照本法规则进行重整。”根据这一规则,请求重整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债款人“有前款规则景象”,即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景象;其二是债款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景象。债款人具有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债款人重整条件建立。问题是,当债款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景象时,债权人是否能够请求对债款人重整?
债款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景象,与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景象,应当有所差异。笔者以为,这一差异首要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状况没有发作但有或许发作的,归于前一景象;已实践发作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状况的,归于后一景象。现在有清偿才能但今后或许损失清偿才能的,为前一景象;现在已没有清偿才能或许只要部分清偿才能的,为后一景象。显着,请求重整的条件要低于请求破产清算的条件。
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请求。”根据这一规则,因为债款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景象,归于第二条第二款规则的能够请求重整的两个条件之一,所以,债款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债款人能够向法院提出对自己进行重整的请求。
第七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根据这一规则,债权人请求债款人重整,只能限于“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景象。据此,即便债款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债权人也无法适用这一条款规则请求对债款人重整。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则:“债款人或许债权人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债款人进行重整。”假如不考虑上述第七条第二款规则,而只考虑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则和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则在债权人证明债款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景象下,债权人应当能够请求对债款人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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