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2:05
被实行人拒不实行法院判定书的,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状况下会构成刑事违法,拒不实行判科罪侵略的是国家的司法次序,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公诉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公诉审判的程序
1.对公诉案子的检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子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申述资料进行检查,只需申述书中有清晰的指控违法现实而且附有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复印件或相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议。可是,依据是否的确可靠,不是决议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预备:(1)确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2)在开庭10日前,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告。(3)将开庭的时刻和地址在开庭前3日告诉人民检察院。(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告诉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5)奉告被告人能够托付辩解人,必要时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辩解。(6)揭穿审判的案子,在开庭3日前先期揭穿案由、被告人名字、开庭时刻和地址。(7)有关国家隐秘和个人隐私案子不揭穿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一概不揭穿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违法的案子,一般也不揭穿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案由:宣告是否揭穿审判;宣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奉告当事人有请求回避的权力。奉告被告人有辩解的权力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掌管下,控辩两边经过各自举证、发表定见来揭穿案子真实状况的进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详细程序有:公诉人宣读申述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说;讯问、提问被告人;核实依据等。
法庭审理进程中,合议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依据曩昔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勘验。法庭关于上述请求,应当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3)法庭争辩。经审判长答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有、诉讼代理人能够对依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相互辨论。
(4)被告人最终陈说。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说自己对案子的定见或标明自己的知道和情绪,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掠夺被告人最终陈说的权力。法庭的悉数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理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依据法庭审理查明的现实、依据和有关的法令规则,确认对案子怎么处理并作出处理决议,合议庭评议隐秘进行,别离作出如下判定:
①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②依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定;
③依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评议完毕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定,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时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判定书。
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申述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7〕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3708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鱼台县**镇**路**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议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实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办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子资料。因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退回侦办机关补充侦办,侦办机关于2016年12月25日再次报送检查申述。因案情杂乱,本院别离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4日决议延伸检查申述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检查查明:
2011年9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民终字第2166号判定书判定刘某某、陈某某向王某某、赵某某补偿费用算计259961.45元。若未在指定实行期间内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收效判定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28日,陈某某家人向法院账户汇款26万元。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实行裁定书、送达回证、银行买卖明细、车辆查询记载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定有才能实行而不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17年2月9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公诉审判的程序”问题进行的回答,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被提起公诉后,一审的程序一般为进行检查、作开庭前的预备、开庭审理和判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公诉审判的程序
1.对公诉案子的检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子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申述资料进行检查,只需申述书中有清晰的指控违法现实而且附有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复印件或相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议。可是,依据是否的确可靠,不是决议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预备:(1)确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2)在开庭10日前,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告。(3)将开庭的时刻和地址在开庭前3日告诉人民检察院。(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告诉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5)奉告被告人能够托付辩解人,必要时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辩解。(6)揭穿审判的案子,在开庭3日前先期揭穿案由、被告人名字、开庭时刻和地址。(7)有关国家隐秘和个人隐私案子不揭穿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一概不揭穿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违法的案子,一般也不揭穿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案由:宣告是否揭穿审判;宣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奉告当事人有请求回避的权力。奉告被告人有辩解的权力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掌管下,控辩两边经过各自举证、发表定见来揭穿案子真实状况的进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详细程序有:公诉人宣读申述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说;讯问、提问被告人;核实依据等。
法庭审理进程中,合议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依据曩昔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勘验。法庭关于上述请求,应当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3)法庭争辩。经审判长答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有、诉讼代理人能够对依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相互辨论。
(4)被告人最终陈说。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说自己对案子的定见或标明自己的知道和情绪,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掠夺被告人最终陈说的权力。法庭的悉数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理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依据法庭审理查明的现实、依据和有关的法令规则,确认对案子怎么处理并作出处理决议,合议庭评议隐秘进行,别离作出如下判定:
①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②依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定;
③依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评议完毕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定,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时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判定书。
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申述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7〕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3708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鱼台县**镇**路**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议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实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办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子资料。因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退回侦办机关补充侦办,侦办机关于2016年12月25日再次报送检查申述。因案情杂乱,本院别离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4日决议延伸检查申述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检查查明:
2011年9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民终字第2166号判定书判定刘某某、陈某某向王某某、赵某某补偿费用算计259961.45元。若未在指定实行期间内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收效判定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28日,陈某某家人向法院账户汇款26万元。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实行裁定书、送达回证、银行买卖明细、车辆查询记载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定有才能实行而不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17年2月9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公诉审判的程序”问题进行的回答,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被提起公诉后,一审的程序一般为进行检查、作开庭前的预备、开庭审理和判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