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8:54
乡民能否申述村委合,两边之间是否归于民法调整的相等主体间的民事胶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兵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规则乡民委员会是乡民的自治性安排,有权处置其办理的产业。可见,根据现行法令的规则,此类胶葛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则的“归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规模”。本案乡民以乡民委员合逾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当裁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