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5:08
听讼小编在本文中从公司股权转让法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动身,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实践,对有限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论。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令有何规矩
(1)股权转让人能够经过搜集股东定见的办法代替股东会的举办;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规矩合理的期限,逾期视为抛弃优先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约束性规矩,不得低于公司法规矩的最低要求,但可高于乃至多于公司法规矩的条件;
(4)股东改变记载与挂号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收效均无影响,股权变化应当自转让人书面告诉公司之日起搬运。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约束。
不管何种性质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本文对出资、股权、股份同义运用)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令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约束也宽严有别。本文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作论说,要点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约束问题进行论说。
(一)、约束的法理根底
1、人合要素
有限职责公司尽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本钱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矩,本钱又具有封闭性的特色,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赖要素,具有“人合”的颜色。 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两层性质。这种两层性质,不只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联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联系上。有限职责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时的约束情绪。 这种约束,其意图在于维护股东的严密联系,防止公司因股东的变化而影响出产运营活动。
2、诺言确保
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 规矩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在外)。彼此之间一般比较了解,既注重公司本钱的确认和充分,又能统筹股东相互间诺言联系的保持,重视股东自身的产业情况、商业诺言、运营才能等个人条件,由此必然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职责感,使公司对外具有较高的诺言等第。
3、运营办理需求
有限公司股东建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看中的或许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有些股东看来并不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高新技能公司中,两边或许多方协作或许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成果,比如,甲股东有充分的资金,乙股东具有专利或许非专利技能,丙股东则拿手公司运作和办理。这样的协作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和效益的进步,任何一方退出,都或许使公司陷于困境,也违背最初协作组成有限公司的初衷。因而,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恰当的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约束的办法
1、过半数股东赞同。
(1)、股东会的举办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根据该法第38条第一款第(十)项规矩,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因而,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举办股东会。因为股东会分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时会议举办的时刻和程序由公司章程规矩。 实践中一般一年举办一至二次。因为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时刻具有不确认性,因而,由股东会定时会议对股权转让进行表决难合时宜。对转让人来说,等待时刻过长,往往错失股权转让的良机。可行的办法应该是提议举办暂时股东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矩,只要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许监事,才能够提议举办暂时会议。若转让人持有的股权少于25%而且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的,则该股东(转让人)无权独自提议举办暂时股东会议。
在股权转让人无权独自提议举办暂时股东会时,怎么发动股东会议程序,以及股东会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抉择,我国公司法均未作出规矩。笔者以为,公司法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清晰规矩,以维护持股较少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权的顺畅流通,削减股东胶葛的发作。笔者主张对《公司法》补充规矩:“股东要求转让出资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许履行董事)书面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告诉后一个月内告诉举办股东会。”对此,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矩,公司应在股东完结转让方案告诉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作出决定,不然,视为已赞同转让。
(2)、股东会的抉择
股东会对股权向非股东转让进行表决,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在这里,股东行使表决权是依照股东人数(一人一票)仍是股东的出资额(持股份额)核算,公司法并未清晰。《公司法》第41条规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按此规矩,“整体股东过半数”好像应指整体股东所持出资份额的过半数,即代表50%以上出资份额的股东赞同转让就经过抉择。笔者以为,此处“整体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越一半赞同即经过抉择,实施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大都决。其理由是:
其一,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两层性质,股东行使表决权也表现出“二元”特色:一方面,股东会会议以“资”核算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股东会又在经过单个抉择事项时 以“人”核算表决权。 如前所述,《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约束的根本原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安稳联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抉择时,应当实施“一人一票”制。
其二,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特别事项为为2/3)经过。该条清晰规矩是“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从两个条款的比照中不难判别,《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矩的“整体股东过半数”,应是整体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其三,特别应当留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夫妻两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许悉数转让给该股东的爱人,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清晰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爱人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该司法解说没有直接选用《公司法》的表述办法,即“整体股东过半数”。而是表述为“过半数股东赞同”,这样表述寓意确认,为精确了解和适用《公司法》相关条款供给了参阅根据。
(3)、股东会抉择的代替办法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假设股东会议因招集程序缺点而无法及时举办,或许托故延迟,转让人是否能够经过其它途径得到救助?笔者以为彻底能够而且必要,因为有限公司的人数较少,采纳逐一搜集股东定见的办法彻底可行。也有学者以为,没有依法举办股东会,没有依照法定的议事规矩团体评论和研讨,没有依照法定的表决规矩行使股东表决权,如此构成的抉择违背公司法规矩的股东会抉择程序,故不具备法令约束力。对此观念,笔者以为不当。首要,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尽管包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但对股东会的举办办法和议事规矩并未作出约束。相反,《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组织的议事规矩及股东以为需求规矩的其他事项均授权由公司章程作出规矩。 可见,《公司法》对归于公司内部自治的事项,并未实施强制性的一致,而是授权公司的权力组织作出规矩。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6条第二款清晰规矩:“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赞同的依据,能够是股东会抉择,也能够是当事人经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书面声明资料。”该司法解说对转让人搜集其他股东定见的办法予以必定,尽管针对的是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但都归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2、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寓意与相关规矩。
优先购买权是指物权的优先效能,即产业所有人出卖其产业时,就该项产业与产业所有人存在物权联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目前我国法令规矩的优先购买权景象主要有:房子承租人在房子所有人出卖房子时有优先购买权;一起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以及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抛弃。
我国公司法规矩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应在什么条件下行使?多长期限内行使?若其他股东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怎么处理?公司法却没有规矩。笔者以为,为保证股权的正常流通,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鼓舞买卖,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清晰规矩。
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我国法令已有相似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18条规矩:“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应提早三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等国家公司法规矩了三个月的行使期限,必要时,经法院裁决,得延伸六个月。
优先权是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因而,转让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及受让人的基本情况等书面奉告公司,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告诉其他股东。公司疏于告诉的,由公司承当职责,公司可追查内部相关人员(董事、司理等)的职责。公司告诉股东后,股东怠于答复的,逾期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若转让人奉告虚伪的转让价格等买卖条件,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必定时限内能够行使撤销权。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令有何规矩
(1)股权转让人能够经过搜集股东定见的办法代替股东会的举办;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规矩合理的期限,逾期视为抛弃优先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约束性规矩,不得低于公司法规矩的最低要求,但可高于乃至多于公司法规矩的条件;
(4)股东改变记载与挂号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收效均无影响,股权变化应当自转让人书面告诉公司之日起搬运。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约束。
不管何种性质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本文对出资、股权、股份同义运用)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令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约束也宽严有别。本文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作论说,要点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约束问题进行论说。
(一)、约束的法理根底
1、人合要素
有限职责公司尽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本钱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矩,本钱又具有封闭性的特色,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赖要素,具有“人合”的颜色。 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两层性质。这种两层性质,不只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联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联系上。有限职责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时的约束情绪。 这种约束,其意图在于维护股东的严密联系,防止公司因股东的变化而影响出产运营活动。
2、诺言确保
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 规矩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在外)。彼此之间一般比较了解,既注重公司本钱的确认和充分,又能统筹股东相互间诺言联系的保持,重视股东自身的产业情况、商业诺言、运营才能等个人条件,由此必然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职责感,使公司对外具有较高的诺言等第。
3、运营办理需求
有限公司股东建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看中的或许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有些股东看来并不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高新技能公司中,两边或许多方协作或许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成果,比如,甲股东有充分的资金,乙股东具有专利或许非专利技能,丙股东则拿手公司运作和办理。这样的协作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和效益的进步,任何一方退出,都或许使公司陷于困境,也违背最初协作组成有限公司的初衷。因而,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恰当的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约束的办法
1、过半数股东赞同。
(1)、股东会的举办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根据该法第38条第一款第(十)项规矩,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因而,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举办股东会。因为股东会分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时会议举办的时刻和程序由公司章程规矩。 实践中一般一年举办一至二次。因为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时刻具有不确认性,因而,由股东会定时会议对股权转让进行表决难合时宜。对转让人来说,等待时刻过长,往往错失股权转让的良机。可行的办法应该是提议举办暂时股东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矩,只要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许监事,才能够提议举办暂时会议。若转让人持有的股权少于25%而且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的,则该股东(转让人)无权独自提议举办暂时股东会议。
在股权转让人无权独自提议举办暂时股东会时,怎么发动股东会议程序,以及股东会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抉择,我国公司法均未作出规矩。笔者以为,公司法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清晰规矩,以维护持股较少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权的顺畅流通,削减股东胶葛的发作。笔者主张对《公司法》补充规矩:“股东要求转让出资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许履行董事)书面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告诉后一个月内告诉举办股东会。”对此,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矩,公司应在股东完结转让方案告诉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作出决定,不然,视为已赞同转让。
(2)、股东会的抉择
股东会对股权向非股东转让进行表决,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在这里,股东行使表决权是依照股东人数(一人一票)仍是股东的出资额(持股份额)核算,公司法并未清晰。《公司法》第41条规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按此规矩,“整体股东过半数”好像应指整体股东所持出资份额的过半数,即代表50%以上出资份额的股东赞同转让就经过抉择。笔者以为,此处“整体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越一半赞同即经过抉择,实施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大都决。其理由是:
其一,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两层性质,股东行使表决权也表现出“二元”特色:一方面,股东会会议以“资”核算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股东会又在经过单个抉择事项时 以“人”核算表决权。 如前所述,《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约束的根本原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安稳联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抉择时,应当实施“一人一票”制。
其二,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特别事项为为2/3)经过。该条清晰规矩是“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从两个条款的比照中不难判别,《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矩的“整体股东过半数”,应是整体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其三,特别应当留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夫妻两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许悉数转让给该股东的爱人,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清晰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爱人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该司法解说没有直接选用《公司法》的表述办法,即“整体股东过半数”。而是表述为“过半数股东赞同”,这样表述寓意确认,为精确了解和适用《公司法》相关条款供给了参阅根据。
(3)、股东会抉择的代替办法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假设股东会议因招集程序缺点而无法及时举办,或许托故延迟,转让人是否能够经过其它途径得到救助?笔者以为彻底能够而且必要,因为有限公司的人数较少,采纳逐一搜集股东定见的办法彻底可行。也有学者以为,没有依法举办股东会,没有依照法定的议事规矩团体评论和研讨,没有依照法定的表决规矩行使股东表决权,如此构成的抉择违背公司法规矩的股东会抉择程序,故不具备法令约束力。对此观念,笔者以为不当。首要,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尽管包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但对股东会的举办办法和议事规矩并未作出约束。相反,《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组织的议事规矩及股东以为需求规矩的其他事项均授权由公司章程作出规矩。 可见,《公司法》对归于公司内部自治的事项,并未实施强制性的一致,而是授权公司的权力组织作出规矩。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6条第二款清晰规矩:“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赞同的依据,能够是股东会抉择,也能够是当事人经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书面声明资料。”该司法解说对转让人搜集其他股东定见的办法予以必定,尽管针对的是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但都归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2、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寓意与相关规矩。
优先购买权是指物权的优先效能,即产业所有人出卖其产业时,就该项产业与产业所有人存在物权联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目前我国法令规矩的优先购买权景象主要有:房子承租人在房子所有人出卖房子时有优先购买权;一起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以及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抛弃。
我国公司法规矩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应在什么条件下行使?多长期限内行使?若其他股东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怎么处理?公司法却没有规矩。笔者以为,为保证股权的正常流通,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鼓舞买卖,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清晰规矩。
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我国法令已有相似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18条规矩:“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应提早三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等国家公司法规矩了三个月的行使期限,必要时,经法院裁决,得延伸六个月。
优先权是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因而,转让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及受让人的基本情况等书面奉告公司,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告诉其他股东。公司疏于告诉的,由公司承当职责,公司可追查内部相关人员(董事、司理等)的职责。公司告诉股东后,股东怠于答复的,逾期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若转让人奉告虚伪的转让价格等买卖条件,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必定时限内能够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