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应该怎么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5:53【网友问题】
我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共有2名自然人股东,从2007年起国税局就确定我单位账证不全,只能精确核算收入,不能精确核算本钱,对我单位实施定率征收,从实施定率征收那个月起我单位即未按规则将本钱费用精确入账,常常存在费用未记账状况,收入精确记账,到2010年7月我单位账面未分配利润70万元。若据实按财政规则记账,我单位实践未分配利润仅能到达10万元,现在我单位预备刊出,请问必须按我单位虚伪的未分配利润70万申报交纳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吗?
【律师回答】
依据《大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刊出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大地税函〔2009〕212号)规则,假如企业刊出税务挂号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扣除出本钱钱后的余额,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如企业刊出税务挂号未进行清算或无法获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本钱公积之和,依照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确以为应交税所得额,核算征收“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款、债款而调整应交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