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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家庭暴力提起民事赔偿 法院不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8:19

    听讼网讯   1月16日,杨女士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申述老公陈先生索要人身危害补偿和产业补偿合计7143.26元。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通过检查后,以为不符合申述条件,驳回了她的申述。
     杨女士申述称, 2006年9月16日上午,她与老公在洽谈出租房时,遭到殴伤,直把她打得躺在地上老公才停手,并抢走了她的手机,耳钉也在被打中丢掉。她妹妹报警后,叫来急救车,被送到宣武医院医治。经确诊为:右小腿软组织伤害,脑外伤神经症反响,现申述要求其补偿医疗费753.26元、产业损失费 3368元、交通费22元以及精力危害补偿金3000元。
    宣武区法院以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而构成婚姻差错补偿,应该具有四种要件:1、存在上述规则的四种景象的侵权行为;2、该四种景象的侵权行为是一方的差错;3、侵权行为与危害现实有因果关系;4、还要具有一项特别的要件??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则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杨女士以陈先生殴伤致伤申述要求其补偿损失,因两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杨女士未提离婚诉讼恳求,独自申述危害补偿恳求不符合申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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