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收回在中国投资的固定资产缴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6:25问:我公司是英国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资的企业,英方以一套设备作为实收本钱投入。现在我公司拟进行清算刊出,请问英方回收原出资的固定财物,我公司是否需求视同出售,依照4%折半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的金额,其间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部分,应确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财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践交易价格确认计税根底。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则,被清算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下财物(包含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相当于有偿向股东转让财物的所有权。因而,若分配剩下财物为设备,应按有偿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