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为中有哪些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8:46【银行汇票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为中有哪些当事人?
在收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在一般情况下,因为出票行为的根底联系是产品服务买卖联系或许债权债款联系,两收据又是收据当事人之间付出债款的凭据,所以,出票人一般是根底联系中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人,而受票人一般实行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责任,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力的人。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责任;受票人是水泥的出售方,有供给水泥的责任。
可是,汇票出票时,当事人身份会因汇票品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间:
(1)商业汇票。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能够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根底联系中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人;但也能够由出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处理承兑手续后,还给出售方,出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金钱),这时,出票人就不是根底联系中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人。而是实行销货责任、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力的人。
(2)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运用银行汇票前,应当先将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该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交申请人携往异地。在该申请人带着银行汇票到异地后,即能够凭该汇票在异地银行支取现金,这时受票人便是银行汇票的申请人,银行汇票就只起异地汇兑的效果;当然也能够在产品、服务买卖中将银行汇票交付给别人,这时,受票人是根底联系中收受金钱给付权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