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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2:21

一、不予履行和吊销判决判决准则的比较
现在,我国相关法令赋予法院对判决判决的司法检查实施“双轨制”[①],即判决判决的不予履行准则和吊销准则要区分国内判决和涉外判决,这两种准则有以下相同和差异之处:
(一)不予履行与吊销判决判决准则的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法院对判决判决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包含:对判决协议效能、判决判决的效能和可履行力的确认[②],所以,不予履行和吊销准则都是法院对判决判决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2.对当事人的结果相同。判决判决被法院判决不予履行或吊销后,当事人可就案子提起诉讼,或达到新的判决协议进行判决。
3.不予履行与吊销涉外判决判决的景象相同。根据《判决法》第70、71条的规则,被恳求人/当事人出根据证明涉外判决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履行/吊销。
(二)不予履行与吊销判决判决准则的差异
1.不予履行与吊销国内判决判决的法定景象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关于恳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确认现实的首要根据不足的、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而《判决法》第58条关于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判决所根据的根据是假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根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还能够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吊销判决判决。决议理由的不同标明,人民法院在检查吊销判决判决时,偏重关于判决判决的现实确认进行检查;而在检查不予履行判决判决时,既检查判决判决所确认的现实,又检查判决判决所适用的法令。
2.恳求的主体不同。有权提出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恳求履行判决判决的一方当事人;而有权提出吊销判决判决恳求的当事人能够是判决案子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管其是判决判决确认的权利人仍是义务人。
3.统辖法院不同。当事人恳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只能向恳求履行人所提出履行恳求的法院提出,而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应当向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9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判决法若干问题解说》)第29条对恳求履行判决判决的法院做出了明确规则,即当事人恳求履行判决判决案子,由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4.恳求的时刻不同。当事人恳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是在对方当事人恳求履行判决判决之后,法院对是否履行判决判决作出判决之前;而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则是应当自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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