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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限额赔付完后能否要求 保险公司再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8:57

案情:
2011年5月,张某驾驭小客车带母亲去治病,在去医院的途中,与某租借汽车公司驾驭员石某驾驭的租借车相撞,形成张某及其母亲、石某均受伤,后张某母亲经医治无效逝世,张某及石某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石某对事端负首要职责。2011年9月,张某作为其母亲的继承人之一,就其母补偿事宜申述租借汽车公司及事端车辆投保的稳妥公司,法院判定稳妥公司补偿张某等继承人医疗费1万元,逝世补偿金及精力危害抚慰金11万元。2012年1月,张某就本身所受危害再次将租借汽车公司及稳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偿10万元。法院判定租借汽车公司补偿张某各项丢失,驳回了张某对稳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分析:
本案触及两个问题,即张某的丢失应由谁补偿和超出交强险职责补偿限额的丢失应由谁承当。尽管石某是直接侵权人,但事端发作时石某正在营运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9条的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应由石某的单位租借汽车公司对张某所受损伤及相关费用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依据法律规则,交通事端发作后,应由职责车辆的稳妥公司先行赔付,缺乏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驭人承当。石某驾驭的租借车尽管在稳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因而次事端中张某的母亲已在上一次诉讼中将交强险补偿限额悉数运用结束,故稳妥公司不再承当补偿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则实施的强制稳妥制度。《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规则:交强险是由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稳妥人)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职责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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