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首付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0:07
裁判关键: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建议将该不动产确定为其个人产业的,法院不予支撑,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产业予以公正切割。
【关键词】
离婚 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 不动产 夫妻一起产业
【参看关键】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将该不动产确定为其个人产业的,法院不予支撑,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产业予以公正切割。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薛某某
【根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挂号成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陈某某于2013年1月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育并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薛某某当庭表示赞同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陈某某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子(以下简称204号房子),该房子于2010年4月27日获得《房子一切权证》。204号房子的首付款18万元由陈某某爸爸妈妈出资,剩下房款以陈某某的名义按揭告贷,陈某某、薛某某一起归还告贷24万余元,尚欠告贷374239.18元未还。此外,204号房子的装饰款10万元由薛某某之母出资。庭审中,陈某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爸爸妈妈出资,并挂号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子应为其个人产业,不赞同作为一起产业予以切割。薛某某则建议,因后续告贷为两边一起归还,且告贷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204号房子作为一起产业依法进行切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子评价请求。诉讼中,法院托付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子市场价格进行评价,承认该房子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00元。
【审理成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3868号民事判定: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二、三项(略);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子归原告陈某某一切,该房子的剩下告贷由陈某某自行归还。被告薛某某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五、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某某房子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六、七、八、九项(略)。宣判后,陈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爱情为根底。现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薛某某离婚,薛某某赞同离婚,可确定两边爱情确已决裂,应予离婚。
关于204号房子切割问题。
首要,该套房子系陈某某与薛某某婚后购买,并挂号在陈某某名下,且陈某某与薛某某在此一起寓居日子,阐明购买该套房子系为处理陈某某与薛某某一起寓居问题;
其次,购买该套房子的首付款虽为陈某某爸爸妈妈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一切人之相关规则,已然陈某某之爸爸妈妈并非该套房子的一切人,故陈某某之爸爸妈妈亦不能将该套房子赠与陈某某自己;
再次,在诉讼中,陈某某认可薛某某的爸爸妈妈出资10万元装饰费,后陈某某与薛某某又一起归还告贷,阐明薛某某与其爸爸妈妈亦对该套房子有高额投入,如仅因陈某某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即确定房子一切权人为陈某某个人,明显不符合民法的公正准则,无法得到遍及的社会认同;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状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付出首付款的状况。
综上,陈某某要求承认204号房子为其个人产业的定见,缺少现实与法律依据,204号房子应作为两边婚后获得的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该规则并未区别爸爸妈妈系出全资仍是仅付出首付款的景象,故关于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一起产业归还房子告贷的景象,该房子应确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存在较大争议。
依据公正维护的立法目的,在承认不动产一切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厉说明,该条规则的婚后爸爸妈妈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要爸爸妈妈经过全资购买获得了不动产的一切权,并将不动产挂号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而关于爸爸妈妈部分出资购买房子之景象,因而刻爸爸妈妈并未付出购买房子的悉数对价,其没有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子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子挂号在自己子女名下。因而,婚后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景象,不适用《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该房子不管挂号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在离婚时予以公正切割。
【关键词】
离婚 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 不动产 夫妻一起产业
【参看关键】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将该不动产确定为其个人产业的,法院不予支撑,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产业予以公正切割。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薛某某
【根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挂号成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陈某某于2013年1月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育并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薛某某当庭表示赞同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陈某某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子(以下简称204号房子),该房子于2010年4月27日获得《房子一切权证》。204号房子的首付款18万元由陈某某爸爸妈妈出资,剩下房款以陈某某的名义按揭告贷,陈某某、薛某某一起归还告贷24万余元,尚欠告贷374239.18元未还。此外,204号房子的装饰款10万元由薛某某之母出资。庭审中,陈某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爸爸妈妈出资,并挂号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子应为其个人产业,不赞同作为一起产业予以切割。薛某某则建议,因后续告贷为两边一起归还,且告贷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204号房子作为一起产业依法进行切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子评价请求。诉讼中,法院托付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子市场价格进行评价,承认该房子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00元。
【审理成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3868号民事判定: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二、三项(略);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子归原告陈某某一切,该房子的剩下告贷由陈某某自行归还。被告薛某某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五、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某某房子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六、七、八、九项(略)。宣判后,陈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爱情为根底。现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薛某某离婚,薛某某赞同离婚,可确定两边爱情确已决裂,应予离婚。
关于204号房子切割问题。
首要,该套房子系陈某某与薛某某婚后购买,并挂号在陈某某名下,且陈某某与薛某某在此一起寓居日子,阐明购买该套房子系为处理陈某某与薛某某一起寓居问题;
其次,购买该套房子的首付款虽为陈某某爸爸妈妈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一切人之相关规则,已然陈某某之爸爸妈妈并非该套房子的一切人,故陈某某之爸爸妈妈亦不能将该套房子赠与陈某某自己;
再次,在诉讼中,陈某某认可薛某某的爸爸妈妈出资10万元装饰费,后陈某某与薛某某又一起归还告贷,阐明薛某某与其爸爸妈妈亦对该套房子有高额投入,如仅因陈某某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即确定房子一切权人为陈某某个人,明显不符合民法的公正准则,无法得到遍及的社会认同;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状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付出首付款的状况。
综上,陈某某要求承认204号房子为其个人产业的定见,缺少现实与法律依据,204号房子应作为两边婚后获得的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该规则并未区别爸爸妈妈系出全资仍是仅付出首付款的景象,故关于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一起产业归还房子告贷的景象,该房子应确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存在较大争议。
依据公正维护的立法目的,在承认不动产一切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厉说明,该条规则的婚后爸爸妈妈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要爸爸妈妈经过全资购买获得了不动产的一切权,并将不动产挂号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而关于爸爸妈妈部分出资购买房子之景象,因而刻爸爸妈妈并未付出购买房子的悉数对价,其没有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子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子挂号在自己子女名下。因而,婚后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景象,不适用《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该房子不管挂号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在离婚时予以公正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