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6:44

发布部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作业病,保护劳作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作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作过程中触摸作业损害要素引起的疾病。作业损害要素是指在劳作过程中损害劳作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要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作业损害要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从事有害作业的劳作者。
第四条作业病防治遵循防备为主的政策,防治结合,综合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业病防治作业的领导,在拟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组织作业病防治作业。支撑和鼓舞作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作业病防治技能、遍及作业病防治常识。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分担任组织、和谐、辅导和办理全省作业病防治作业,并担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心直属、省直属和在省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注册挂号的有害作业单位的作业病防治办理作业。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分按照职责分工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作业病防治办理作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分展开作业病防治作业。各级工会组织对作业病防治作业实施群众监督,依法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害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职责,合理组织作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用的作业卫生防护设备,建立健全作业卫生准则,改进劳作条件,使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的浓度、强度等目标契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劳作者有了解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及其结果和所采纳的办理办法的权力,有承受作业卫生训练的权力,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改进劳作条件和取得作业病防备与医治的权力。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的浓度、强度等目标超越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未采纳办理办法,又未装备有必要的个别防护设备的,劳作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分检举、指控。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应当恪守作业卫生准则,严厉执行作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二章  作业病防备第九条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分应当确认有关组织或人员担任作业病防治作业,并对所属有害作业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有害作业单位有必要对劳作者进行作业卫生训练和作业健康检查,未经作业卫生训练和作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上岗。不得组织有作业忌讳症者从事所忌讳的作业。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场所的作业损害要素及其结果预先奉告劳作者。
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厉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止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易发作急性作业中毒事端的作业场所,应当装备紧迫防备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认急救人员,并制定急救预案。有剧毒、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纳相应的防护办法,加强防备办理。
第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卫生档案,全面精确地记载出产工艺流程中作业损害要素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触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能改造和技能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施工有必要契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作业卫生防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出产和运用。触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检查和工程竣工检验,应当有卫生行政部分参与。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点评,提出审阅定见。经卫生行政部分审阅赞同,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和投产运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