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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而被辞退,单位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4:54
劳作合同是法律规则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要签的合同,一般这个合同是为了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假如职工拒签劳作合同而被解雇,单位应否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听讼网小编整理了“职工拒签劳作合同而被解雇,单位应否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职工拒签劳作合同而被解雇单位应否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
[事例]深圳B公司建立已近15年,一向未与职工签过劳作合同。2005年8月初,B公司向整体职工发出告诉,要求整体职工2005年8月底前都要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不肯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的职工予以解雇处理(无经济补偿金)。
B公司某部分有30多名职工,作业年限都较长,最长的已十年以上,最短的也已5年多。该30多名职工因忧虑劳作合同期满后公司停止劳作合同而没有经济补偿,故要求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不然回绝签定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因为B公司与该部分职工无法就签定劳作合同的期限问题达到一致定见,成果职工回绝签定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而被公司解雇,而且没有经济补偿金。
职工不服公司的解雇且没经济补偿金的决议而请求劳作裁定,要求A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对B公司解雇拒签劳作合同的职工应否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劳作裁定部分有两种定见。
定见一: B公司无需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B公司根据劳作法的规则自动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做法值得赞誉,职工回绝签定劳作合同无理;根据是2002 年10 月16 日广东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劳社厅函([ 2002] 561 号)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而免除现实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因劳作者不肯意缔结劳作合同而免除现实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规则。
定见二: B公司应当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一向没签劳作合同是B公司的差错,在现在停止劳作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B公司与职工签定短期劳作合同的行为对职工的权益保证显着不合理、不公平。根据是《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三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与劳作者补签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由两边洽谈确认。洽谈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停止劳作联系,但对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的劳作者,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缔结。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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