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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1:33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4-08-24收效日期:1994-08-24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94)财税政字第15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本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料的告诉》规则,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担负,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此前按原规则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以上请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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