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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6:43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这一规则指出了用人单位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和不得约好试用期的条件,弥补了《劳作法》有关试用期规则的缺乏。在劳作合同准则实施的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钻劳作法的空子,使用《劳作法》关于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的规则,把劳作者的试用期定为三到五个月,每逢劳作者的试用期将满时,就以劳作者不合格为由免除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再从头招用别的的劳作者。有些乱用试用期严峻的用人单位,如同永远在招聘劳作者,永远在试用劳作者,劳作者成了这些黑心用人单位剥削超量剩余价值的廉价劳作力。《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的规则,将对在试用期问题上维护劳作者的权益供给清晰而详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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