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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将预购房屋抵缴土地出让金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0:36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购房的时分有可能会遭受房地产公司侵权,对此,许多人会有这样一个问题,房地产公司将预购房子抵缴土地出让金,购房者要怎么维权?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将预购房子抵缴土地出让金
2011年3月18日,原表白某向两被告预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子,原告付出预定款600000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中载明金钱为预定款,房号为B座907号,付款户名为白某。2015年涉案房子已由被告向国土资源局用于抵交土地出让金。
法院判定:被告返还预定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表白某向两被告预定购买被告开发的的现实,两被告无异议,原告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付出预定金钱600000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予以承认的现实,依据充沛,但两边仅对购房人员名字、房号、预定款金额、预定款交纳日期作了约好,详细的房子面积、单价、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未予清晰,故本案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建立的系商品房预定合同联系。在两边无法对其他合同首要条款内容达到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表白某有权要求免除两边的商品房预定合同,故本院承认两边的商品房预定合同于两被告收到诉状副本之日即2015年4月1日免除。关于合同免除的原因,依据市人民政府在行政案件中供给的抵交出让金房子清单,涉案房子已在抵交清单规模之内,故被告将原告预定标的物抵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使得预定标的物存在权力瑕疵,应确定被告违约导致合同免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预定款并补偿利息丢失。利息丢失从交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践实行之日止。但原告建议从2011年3月5日起核算利息丢失依据缺乏,本院不予支撑。
律师说法:怎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
(五)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
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原表白某认购的房子抵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使得两边签定的认购合同的合同意图不能得到完成,即被告违约导致合同免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原表白某有权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建议免除认购合同,返还预定款并补偿利息丢失。
依据上文的内容,咱们能够知道,当房地产公司将预购房子抵缴土地出让金的时分,咱们不能忍辱负重,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略,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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