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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法令》, 清晰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条件, 标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在特区建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变更为公司,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的建立, 有必要契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法令》和本规则所规则的条件和程序。《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法令》和本规则未作规则的, 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第二章 建立公司的条件
第一节 建议建立的条件
第四条 建议建立, 是指由建议人认购公司发行的悉数股份, 并依《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挂号管理法令》处理建立挂号而建立公司。
第五条 请求以建议方法建立公司, 须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建议人, 有过对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居处, 其间至少有一人在特区内有居处;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有外商投资者参加建议建立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其间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三)建议人应当认足悉数股份;
(四)建议人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等无形财物作价出资的, 其折合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越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五)公司的称号、组织机构和公司规章应当契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法令》的规则, 公司的规章应经整体建议人签名盖章;
(六)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条件;
(七)经营项目契合国家及特区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 企业经过改组的方法组成公司, 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能够以其在被改组企业中的财物作为出资。但作为出资的财物折合股份的金额, 不得超越该企业的现存净财物额。
第七条 建立在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够经过改组方法建立公司, 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已依照法令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悉数缴足出资;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四)本规则第五条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议建立公司, 建议人应当缔结建立公司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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