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0:37
我国行政法学界在建立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检查的标准上,学者们有不同的概括。法院在对待行政裁量行为时,应当分为两个层次详细分析:
一方面,行政机关跨越行政裁量权时法院的检查标准。任何权利都是有法令约束的。因而,行政裁量也具有相应的权利边界和裁量规模。一旦行政机关超过了裁量规模就构成了跨越裁量。在这种状况下,法院进行检查时没有必要将其他非裁量行为进行区别,应当对该行政裁量行为所触及的法令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检查。这种状况下,行政裁量行为的违法性是非常显着的。
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法令的授权规模内,可是裁量违反了立法颁发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内涵边界,构成裁量权乱用时的检查标准。各国的法令和判例所建立下来的标准各有差异,可是,也有多数是通用的,在此,咱们学习这些共通的标准以及一些国家典型的标准来讨论我国法院对行政裁量权乱用的检查应当建立的标准。
榜首,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契合法定的意图。法令颁发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是依据必定的社会需求,为了完成必定的社会意图。行政裁量的行使只能是为了完成颁发该权利的意图,而不能用于与授权法相抵触的意图。就法院运用此项标准审理而言,首先要确认授权法的意图,从而依据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据和资料去判别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反了法定意图。详细说来,在实践中,“在确认授权法意图时,假如授权法对其意图规矩清晰,法院可轻松断定授权法的意图或首要意图。但有时法令规矩的意图较为迷糊,要探明法令意图就适当杂乱。在这种状况下,需求法院依据详细状况经过解说确认法令意图,而法院对法令意图的阐释和确认往往决议了法院对行政裁量的检查程度。”笔者以为,在我国实际中,应当给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裁量权,使其可以在详细的案子中解说相关的法令,不然让法院断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契合授权法的意图就很难完成。别的,“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意图或许不止一个,若其间部分意图合理,而部分意图不合理,法院怎么断定行政行为的意图是否合理。”这种景象下各国的做法不同,依据各自的法治传统和社会实际,有的国家采纳较为严厉的标准,只需有不合理的意图存在,即确认该行为违法,例如澳大利亚。而有的国家采纳的标准相对宽松,例如在法国,只需其间一个意图合法,该行政行为就建立,当然假如权利乱用的是这个行政行为的首要意图时,行政法院将吊销该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要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去确认标准,笔者以为这需求结合行政权的过度胀大、失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以及法官的本质等多方面要素考虑。
第二,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相关要素。所谓相关要素是指与所在理事情有内涵联系并可以作为决议依据的要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考虑了不
应当考虑的要素,或许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要素,都可归入不相关考虑规模,都构成行政裁量权的乱用。在详细的司法检查过程中,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应当考虑的要素,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不该当考虑的要素,也需求法院适用司法裁量权去对相关的法令进行解说。与前面所说到的何为法令的意图相同,需求法院归纳考虑各种要素,去灵敏掌握。
第三,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成心延迟或不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行使裁量权而不行使裁量权的原因许多,或许是行政机关掉以轻心,成心不行使,或许过错地以为依据有关法令应当不作出决议。例如,“在英国,一般以为行政机关将本由自己行使的裁量权委任给别人,事前缔结严厉方针导致不能依据个案进行裁量,经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捆绑自己的裁量权等状况,皆构成裁量权不行使。”而行政裁量行为延迟是指法令规矩了行政机关处理某一事项的时限,在时限内,行政机关在何时处理某事有裁量权。可是在一些特定景象下,需求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紧迫处理,不然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巨大丢失。这时,假如行政机关成心延迟,必定要比及时限届满之时或某种丢失现已发作之时再处理,则构成行政裁量权的乱用。“别的,关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某些事项,法令、法规没有或不或许规矩详细的时限,何时处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在裁量。在这种状况下,行政机关的裁量也应依据相应事项的轻重缓急和各种有关要素,依序处理。假如行政机关成心将某些应紧迫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应及时处理的事项成心延迟,相同构成自在裁量权的乱用。”
第四,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契合公平规律。施行法令的意图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完成公平的价值。法令颁发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意图,就在于使其依据详细状况、详细目标作出公平合理的挑选和判别,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令授权的规模内恣意所为。公平规律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平等状况应当平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裁量决议,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今后的行政行为的等待。假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处于平等状况下的相对人给予不同对待,便属违反公平规律。另一方面,公平规律要求行政机关施行裁量权时遵从份额、不失衡,应适当地权衡行政所能完成的意图与对行政相对人形成的危害之间的联系,假如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所完成的价值远远小于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危害,则违反了份额准则,构成乱用行政裁量权。别的,公平规律还要求行政裁量行为前后一致,不翻云覆雨,从前所作的行为和今后所采纳的行为保持一致。当然,法院在检查时应当权衡行政遵从先例、前后保持一致与新的状况、新的方针呈现,不该遵从先例这两种景象下对社会公益,对行政相对人所形成的影响。
第五,检查行政裁量行为的作为是否依据弹性法令用语的恣意扩展或缩小解说。弹性法令用语首要包含在法令标准中的条件要件之内。例如“公共利益”,“必要性”等,成文法永久不或许清晰地将一切景象规矩下来,法令标准选用弹性法令用语,意味着颁发行政机关必定的解说自在。行政机关在解说弹性法令用语时,有必要依据法令标准的意图,整个法令标准的内容以及社会公认的根本规矩进行解说,而不能对弹性法令用语恣意扩展或缩小解说。这样的弹性法令用语便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不确认法令概念”,德国法院将不确认法令概念与行政裁量予以严厉区别,使不确认法令概念承受全面的司法检查。在我国的行政法中,没有作出这种区别,可是在司法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建立起相对严厉的标准去标准对弹性法令用语的解说。
一方面,行政机关跨越行政裁量权时法院的检查标准。任何权利都是有法令约束的。因而,行政裁量也具有相应的权利边界和裁量规模。一旦行政机关超过了裁量规模就构成了跨越裁量。在这种状况下,法院进行检查时没有必要将其他非裁量行为进行区别,应当对该行政裁量行为所触及的法令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检查。这种状况下,行政裁量行为的违法性是非常显着的。
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法令的授权规模内,可是裁量违反了立法颁发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内涵边界,构成裁量权乱用时的检查标准。各国的法令和判例所建立下来的标准各有差异,可是,也有多数是通用的,在此,咱们学习这些共通的标准以及一些国家典型的标准来讨论我国法院对行政裁量权乱用的检查应当建立的标准。
榜首,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契合法定的意图。法令颁发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是依据必定的社会需求,为了完成必定的社会意图。行政裁量的行使只能是为了完成颁发该权利的意图,而不能用于与授权法相抵触的意图。就法院运用此项标准审理而言,首先要确认授权法的意图,从而依据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据和资料去判别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反了法定意图。详细说来,在实践中,“在确认授权法意图时,假如授权法对其意图规矩清晰,法院可轻松断定授权法的意图或首要意图。但有时法令规矩的意图较为迷糊,要探明法令意图就适当杂乱。在这种状况下,需求法院依据详细状况经过解说确认法令意图,而法院对法令意图的阐释和确认往往决议了法院对行政裁量的检查程度。”笔者以为,在我国实际中,应当给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裁量权,使其可以在详细的案子中解说相关的法令,不然让法院断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契合授权法的意图就很难完成。别的,“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意图或许不止一个,若其间部分意图合理,而部分意图不合理,法院怎么断定行政行为的意图是否合理。”这种景象下各国的做法不同,依据各自的法治传统和社会实际,有的国家采纳较为严厉的标准,只需有不合理的意图存在,即确认该行为违法,例如澳大利亚。而有的国家采纳的标准相对宽松,例如在法国,只需其间一个意图合法,该行政行为就建立,当然假如权利乱用的是这个行政行为的首要意图时,行政法院将吊销该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要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去确认标准,笔者以为这需求结合行政权的过度胀大、失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以及法官的本质等多方面要素考虑。
第二,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相关要素。所谓相关要素是指与所在理事情有内涵联系并可以作为决议依据的要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考虑了不
应当考虑的要素,或许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要素,都可归入不相关考虑规模,都构成行政裁量权的乱用。在详细的司法检查过程中,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应当考虑的要素,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不该当考虑的要素,也需求法院适用司法裁量权去对相关的法令进行解说。与前面所说到的何为法令的意图相同,需求法院归纳考虑各种要素,去灵敏掌握。
第三,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成心延迟或不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行使裁量权而不行使裁量权的原因许多,或许是行政机关掉以轻心,成心不行使,或许过错地以为依据有关法令应当不作出决议。例如,“在英国,一般以为行政机关将本由自己行使的裁量权委任给别人,事前缔结严厉方针导致不能依据个案进行裁量,经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捆绑自己的裁量权等状况,皆构成裁量权不行使。”而行政裁量行为延迟是指法令规矩了行政机关处理某一事项的时限,在时限内,行政机关在何时处理某事有裁量权。可是在一些特定景象下,需求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紧迫处理,不然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巨大丢失。这时,假如行政机关成心延迟,必定要比及时限届满之时或某种丢失现已发作之时再处理,则构成行政裁量权的乱用。“别的,关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某些事项,法令、法规没有或不或许规矩详细的时限,何时处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在裁量。在这种状况下,行政机关的裁量也应依据相应事项的轻重缓急和各种有关要素,依序处理。假如行政机关成心将某些应紧迫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应及时处理的事项成心延迟,相同构成自在裁量权的乱用。”
第四,检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契合公平规律。施行法令的意图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完成公平的价值。法令颁发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意图,就在于使其依据详细状况、详细目标作出公平合理的挑选和判别,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令授权的规模内恣意所为。公平规律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平等状况应当平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裁量决议,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今后的行政行为的等待。假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处于平等状况下的相对人给予不同对待,便属违反公平规律。另一方面,公平规律要求行政机关施行裁量权时遵从份额、不失衡,应适当地权衡行政所能完成的意图与对行政相对人形成的危害之间的联系,假如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所完成的价值远远小于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危害,则违反了份额准则,构成乱用行政裁量权。别的,公平规律还要求行政裁量行为前后一致,不翻云覆雨,从前所作的行为和今后所采纳的行为保持一致。当然,法院在检查时应当权衡行政遵从先例、前后保持一致与新的状况、新的方针呈现,不该遵从先例这两种景象下对社会公益,对行政相对人所形成的影响。
第五,检查行政裁量行为的作为是否依据弹性法令用语的恣意扩展或缩小解说。弹性法令用语首要包含在法令标准中的条件要件之内。例如“公共利益”,“必要性”等,成文法永久不或许清晰地将一切景象规矩下来,法令标准选用弹性法令用语,意味着颁发行政机关必定的解说自在。行政机关在解说弹性法令用语时,有必要依据法令标准的意图,整个法令标准的内容以及社会公认的根本规矩进行解说,而不能对弹性法令用语恣意扩展或缩小解说。这样的弹性法令用语便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不确认法令概念”,德国法院将不确认法令概念与行政裁量予以严厉区别,使不确认法令概念承受全面的司法检查。在我国的行政法中,没有作出这种区别,可是在司法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建立起相对严厉的标准去标准对弹性法令用语的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