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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一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5:06

从西方各国行政诉讼开展来看,其一起开展趋势是由侧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预备和审判活动偏重。我国在行政诉讼审前预备程序阶段采纳的纯粹是一种职权主义形式,它是法官的一种职务行为进程,彻底没有当事人作为主体以及作为诉讼主体进行相应诉讼行为的内容。笔者以为,咱们应当吸收和学习国外有利的做法和经历,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建立起行政诉讼庭前预备程序。
建立行政诉讼庭前预备程序一般应掌握以下几个准则:
1.审判公平准则。庭前预备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观念的发生,扫除预断和先定后审,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经过合理装备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充沛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力的行使;经过遵循揭露准则,把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揭露,以保证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的完成。
2.一起参加准则。庭前预备程序应当在两边当事人的积极参加下一起完成,即由法官掌管,在必定规矩指导下,对两边当事人供给的依据资料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将该依据资料作为本案依据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以及是否契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进行开庭审判。
3.促进功率准则。经过审前预备程序,由当事人自行搜集、提交、交流诉讼依据,确认诉讼争点,尽量减轻法院在审前预备中不合理的担负,这不仅能够进步诉讼功率,还可大大削减司法机关的诉讼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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