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吴县经济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4:31原告:何沛平,男,32岁,江苏省涟水县播送电视大学管理站教师。
托付代理人:刘丕烈、沈碧莲,江苏省南京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能开发研讨所。
法定代表人:陈炳庚,所长。
托付代理人:史世英,吴县经济技能开发研讨所建材研讨室主任。
托付代理人:谈臻,江苏省南京市榜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沛平因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能开发研讨所损害实用新式专利权纠纷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发的“新式多节瓦”,其首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维护权规模内,损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恳求被告中止损害,补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研发的“新式多节瓦”在造型、工艺、原料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发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布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而不存在侵权的现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何沛平的“整体形小青瓦”是一种新式屋面复盖瓦片,1986年6月研发成功。同年7月17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式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86203975),要求维护的权力规模是:(1)呈圆弧筒形;(2)瓦表里双面相隔必定间隔有一台阶;(3)宽度与小青瓦等宽,长度4—7级,级距约30—50厘米,中国专利局于1987年11月7日予以布告,1988年2月28日颁发何沛平“整体形小青瓦”实用新式专利权。
被告吴县经济技能开发研讨所的“新式多节瓦”,是1987年10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式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87212348)。要求维护的权力规模是:(1)呈圆弧形;(2)盖、底瓦正面呈多节状;(3)盖瓦各节长度等于宽度,一般4—7节,每节省30—60厘米;(4)盖瓦前沿不和有一宽0.5—1厘米、深0.3—0.8厘米的凹槽,底瓦后沿正面有一凸径,盖、底瓦凹凸衔接嵌合;(5)底瓦有一平面,起安稳效果。中国专利局于1988年8月4日予以布告。尔后,被告将“新式多节瓦”技能先后转让给18个单位运用,取得转让费26.2万元,扣除模具费、代培技能费等费用和应交税金等,获纯利5.5万元。
1988年7月,原告何沛平从电视、报刊的广告中得知被告正在转让的“新式多节瓦”技能首要形状特征归于“整体形小青瓦”专利维护规模,以被告损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