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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4:46
兼并实行是在诉讼判定后法院实行的方法,好像一当事人有多起民事诉讼,在实行的时分法院就会要求兼并起来一起实行了。只是在实行的时分要留心相关内容,民事诉讼中的兼并实行应留意的问题有哪些?听讼网小编为你细心解说。
民事诉讼中的兼并实行应留意什么问题
1、两案的被实行人均有金钱给付才能。
假如后一案中的被实行人现已主动实行或许在法院采纳必定的实行办法后被实行人予以实行,在后一案子得到实行后,当然能够将后一案的案款直接转到前一案中。
2、假如前一案的被实行人无实行才能,然后一案的被实行人有实行才能,则应当将两案兼并实行,先实行后一案,并将实行回的案款直接转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对前一案中的被实行人采纳强制实行办法。
3、后一案先进入实行程序,法院在采纳必定的实行办法后,已实行回必定的产业,需折价、拍卖或许该被实行人根本无产业可供实行,而前一案中的被实行人显着有实行才能,而以没有实行才能的另一案中的被实行人应领先实行其责任来折抵该应当实行的责任为由成心推诿,实则是对原请求实行人权益的危害。所以在后一案中的被实行人无实行才能,或虽有实行才能尚不能及时实行,应先实行该被实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请求实行人应当承当的诉讼危险转嫁于前一案的请求实行人身上。
4、假如两案的被实行人均无实行才能,需求采纳强制办法,应领先对后一案中的被实行人采纳强制实行办法,缺少部分再对前一案的被实行人采纳强制实行办法。
民事诉讼实行问题发生的原因
(一)实行立法滞后
实行作业现在首要依托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作业的规则展开。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实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定导致规则过于准则化,缺少操作性,也必定导致强制实行准则的不齐备和实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也是规则的少且准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详细的规则和有用的办法。如对实行当事人,帮忙实行人和实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少法令约束力,对干与、阻遏、阻止法院实行作业的行为,没有规则清晰的处分办法,对实行办法,实行方法,实行期限,请求人举证,实行帮忙,拒不实行的制裁,也需求详细清晰的规则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实行立法的功率精力乏弱,没有认识到实行作业与审判作业比较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实行标准还不能满意进步实行作业功率的需求。现在,我国没有拟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实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实行的案子不少于二、三百万件,并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实行程序标准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编制自身就约束了实行标准的完善。虽然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则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动内容过于归纳,准则笼统,可操作性差的情况,立法滞后是形成实行难的不行忽视的原因。
(二)法令认识单薄
1、公民尊重、恪守法令的认识淡漠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实行才能的被实行人采纳拖、赖、躲、逃等手法违法阻止、抵抗实行;适当一部分被实行人无视法令庄严,有的乃至攻击、殴伤实行人员,对实行人员进行不合法拘禁,毁损实行公务车辆等。
2、当地党政机关尊重、恪守法令的认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沉,有几千年的封建前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并且当地党政机关为了进步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归于当地政府首要财路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合法干与司法实行作业。
(三)当地保护主义搅扰严峻
当时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归于当地,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发生,对其担任,受其监督,法院直承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赞同,法院经费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与,在资产上受限制,当地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当地的法院”而是当地的法院,实行作业在某些方面的确很难脱节当地和部分的搅扰。并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议了当地的经济情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行分。而当地领导也天然要保护当地的利益。当地法院的人、财、物都归于当地,它不受当地的敢所以不行能的,保护当地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当地和部分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庄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任意干与人民法院的实行作业,案子的实行直接触及资产的,有些当地和部分缺少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防止丢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保护本地区本部分的经济利益动身,对法院实行作业设置种种妨碍,这些都阻遏实行作业的正常开展。
民事诉讼中的兼并实行应留意什么问题?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兼并实行的需求,却迟迟没有进行实行成功,当事人能够找律师来问清楚详细实行事宜。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兼并实行你还不清楚,或许你还不了解这时能够找听讼网律师一对一为你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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