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热点推荐: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9:38

  关于中国公民出国旅行办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为了标准旅行社安排中国公民出国旅行活动,确保出国旅行者和出国旅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行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提出,报国务院赞同后,由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发布的出国旅行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行;安排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发布的出国旅行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触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行的,须经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赞同。
  第三条旅行社运营出国旅行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获得世界旅行社资历满1年;
  (二)运营入境旅行事务有杰出成绩;
  (三)运营期间无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请求运营出国旅行事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提出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则的条件对请求查看结束,经查看赞同的,报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赞同;经查看不赞同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赞同旅行社运营出国旅行事务,应当契合旅行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赞同获得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运营或许以商务、调查、训练等方法变相运营出国旅行事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应当将获得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发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分。
  第六条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依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行的成绩、出国旅行目的地的添加状况和出国旅行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曾经确认本年度安排出国旅行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运营入境旅行的成绩、运营才能、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在每年的3月底曾经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安排出国旅行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行人数安排及组团社安排公民出国旅行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一致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行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行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行人数安排安排出国旅行团队,填写《名单表。旅行者及领队初次出境或许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阅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查看专用联、入境边防查看专用联、旅行行政部分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在旅行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行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别离交有关部分查验、留存。
  出国旅行兑换外汇,由旅行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九条旅行者持有有用一般护照的,能够直接到组团社处理出国旅行手续;没有有用一般护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护照后再处理出国旅行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行者处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行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分查核合格,获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带领队证,并恪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的有关规则。
  第十一条旅行团队应当从国家敞开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行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承受边防查看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分赞同,旅行团队能够到旅行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则处理签证或许免签证。
  旅行团队出境前已确认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查看总站或许省级公安边防部分存案。
  旅行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告诉组团社,组团社应当当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查看总站或许省级公安边防部分存案。
  第十二条组团社应当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行者供给的出国旅行服务信息有必要实在牢靠,不得作虚伪宣扬,报价不得低于本钱。
  第十三条组团社运营出国旅行事务,应当与旅行者缔结书面旅行合同。
  旅行合同应当包含旅行起止时刻、行程道路、价格、食宿、以及违约职责等内容。旅行合同由组团社和旅行者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组团社应当按照旅行合同约好的条件,为旅行者供给服务。
  组团社应当确保所供给的服务契合确保旅行者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对或许危及旅行者人身安全的状况,应当向旅行者作出实在阐明和清晰警示,并采纳有用办法,避免损害的发作。
  第十五条组团社安排旅行者出国旅行,应当挑选在目的地国家依法建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招待社),并与之缔结书面合同后,方可托付其承当招待工作。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行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招待社按照约好的团队活动方案安排旅行活动,并要求其不得安排旅行者参与触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许危险性活动,不得私行改变行程、削减旅行项目,不得逼迫或许变相逼迫旅行者参与额定付费项目。
  境外招待社违背组团社及其旅行团队领队依据前款规则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行团队领队应当予以阻止。
  第十七条旅行团队领队应当向旅行者介绍旅行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令、习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行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八条旅行团队领队在带领旅行者旅行、旅行过程中,应当就或许危及旅行者人身安全的状况,向旅行者作出实在阐明和清晰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纳有用办法,避免损害的发作。
  第十九条旅行团队在境外遇到特别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地点国家使领馆陈述;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行行政部分和公安机关陈述。
  第二十条旅行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招待社、导游及为旅行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其他运营者勾结诈骗、钳制旅行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招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行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运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许收受其资产。
  第二十一条旅行者应当恪守旅行目的地国家的法令,尊重当地的习俗习惯,并遵守旅行团队领队的一致办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旅行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行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地点国家使领馆陈述,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行行政部分陈述。有关部分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帮忙。
  第二十三条旅行者对组团社或许旅行团队领队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有权向旅行行政部分投诉。
  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许其托付的境外招待社违约,使旅行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行者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旅行行政部分能够暂停其运营出国旅行事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
  (一)入境旅行成绩下降的;
  (二)因本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展开出国旅行事务的;
  (三)因出国旅行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不合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行名义招摇撞骗,骗得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许送别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行行政部分确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行次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则,未经赞同私行运营或许以商务、调查、训练等方法变相运营出国旅行事务的,由旅行行政部分责令中止不合法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则,不为旅行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行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暂停其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屡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撤销其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
  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向旅行者供给虚伪服务信息或许低于本钱报价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许旅行团队领队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则,对或许危及人身安全的状况未向旅行者作出实在阐明和清晰警示,或许未采纳避免损害发作的办法的,由旅行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行团队领队能够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形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并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许旅行团队领队违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则,未要求境外招待社不得安排旅行者参与触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许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私行改变行程、削减旅行项目、逼迫或许变相逼迫旅行者参与额定付费项目,或许在境外招待社违背前述要求时未阻止的,由旅行行政部分对组团社处安排该旅行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对旅行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形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撤销其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对旅行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团队领队违背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则,与境外招待社、导游及为旅行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其他运营者勾结诈骗、钳制旅行者消费或许向境外招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行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运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许收受其资产的,由旅行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许收受的资产,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许收受的资产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旅行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行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地点国家使领馆陈述,或许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的,由旅行行政部分给予正告,对旅行团队领队能够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能够暂停其出国旅行事务运营资历。
  旅行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赞同,国家旅行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行办理暂行办法一起废止。(完)
  上述内容来源于听讼网小编收拾发布,可供参考,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需求更多的法令回答,可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