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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9:47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股东单独出资建立的,由该股东享有公司的一切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常常会呈现品格混杂的情况,形成公司的财政紊乱,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人后的债款怎么承当?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人后的债款怎样承当
【事例】
被告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屡次向原告**铸造有限职责公司购买配件,至2002年6月,共欠货款57259元。在付出2万元后,被告出资人李某以水泵厂名义与原告于2002年8月达到还款方案,约好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某与王某达到转让协议,李某决定将水泵厂转让给王某,协议约好:1、至转让之后所发作的债权债款由王某承当。2、王某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在运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收效。协议签定当日,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出资人改变挂号。
后原告依还款方案要求被告水泵厂归还到期债款,但被告以出资人改变为由回绝归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水泵厂承当到期债款的清偿职责,后又追加李某为被告。
【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以为合同两边是原告和被告水泵厂,而不是其出资人李某,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应由企业承当还款职责,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出资人王某承当弥补职责。因其出资人改变或许导致企业实践产业的削减及归还才能的下降,原出资人应承当连带职责。
被告水泵厂则辩称,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2002年11月6日改变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改变挂号。依据协议的约好,转让前的债款应由李某承当,恳求驳回原告对水泵厂的诉讼恳求。
被告李某辩称水泵厂负责人的改变不能影响债款的承当方法,故应由改变后的企业承当清偿职责。
江苏省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则,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定:
1、被告**水泵厂在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出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某的诉讼恳求。
判定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剖析】
本案争辩的焦点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改变后,债款由谁承当。
**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称号,对外以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因而,其在法令品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企业债款的承当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企业债款应先以企业本身独立的产业清偿,缺乏的由出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清偿。故法院判定由**水泵厂承当职责契合法令规则。可是经过该事例,咱们能够看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立法上的一些不当和遗漏之处。
1、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无需实缴出资,使企业产业与个人产业相混杂,使个人独资企业无异于个体运营者。同样是承当无限职责的企业,《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人有必要实践交给认缴的出资,这不只保证了企业债款的清偿,更区分了企业产业与个人产业,保证了企业产业的相对独立性。
2、《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出资人改变后,前出资人债款承当做出规则,因而使得作为直接导致本案胶葛的李某在本案中无需承当任何职责。尽管对因而导致的利益丢失,现出资人可依与李某签定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追偿,但毕竟要经过两次诉讼,不只是诉讼费用的丢失,更是时刻的丢失。而且若法令对李某的行为敞开大门,无疑会导致个人出资者信誉大大下降,不利于个人出资和私营经济的开展。因而,我以为能够学习《合伙企业法》关于入伙退伙的规则,要求转让方有责任奉告受让方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政情况,受让方在了解企业上述情况后,在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企业转让前的债款时,对此承当弥补性的职责。若转让方违背奉告责任的,则由其承当转让前的债款,受让方可免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人后的债款怎样承当”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令品格,出资人改变后,应该由企业的财物承当债款。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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