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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工资预留户的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23:38

(一)凡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正常发放薪酬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填写“薪酬预留户批阅表”,按照确保发放员工最低薪酬和下岗员工根本生活费三个月的准则,提出详细的预留数额,经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企业根本帐户开户银行同意后,按银发[1996]30号文的要求,开设薪酬预留户。
(二)企业根本帐户开户银行,应按照薪、税、贷、货、利的次序,依据企业的托付,将出售回笼款、收回拖欠工程款等按批阅预留薪酬数额首要转入“薪酬预留户”,一次不能足额预留的,应逐次补足。薪酬预留款使用后,该帐户差额部分,仍按上述准则继续进行预留。该帐户在保存期间一般应坚持同意预留数额的资金。
(三)企业要加强薪酬预留款的处理,并承受工会的监督。经同意的薪酬预留款只能用于员工薪酬和根本生活费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按“薪酬表里收入监督查看”的有关规则予以查办。
(四)开设薪酬预留户的银行不得擅自封停该帐户,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稽核,对不按规则处理薪酬预留户的金融机构要按有关规则给予处分。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经贸委《关于开设薪酬预留户的告诉》(1996年12月12日豫劳[199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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