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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9:36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当的债款并非家庭一起运用的,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离婚后,另一方并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张军和刘婷婷于1997年挂号成婚,于2004年出资开办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刘婷婷运营。二人婚后常常为家庭小事吵架。2005年夏,刘婷婷脱离家庭,与张军分家日子。张军于2005年年末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恳求与刘婷婷离婚,并要求切割一起产业。
诉讼中,刘婷婷尽管赞同与张军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内因两个姑娘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一起债款,张军应承当一半。
张军对刘婷婷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以为刘婷婷所称的债款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应为刘婷婷的单独债款,且刘婷婷又没有相关依据证明自己所负债款现实,所以自己不该分管该债款。
审判
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张军和刘婷婷的夫妻感情完全决裂,且刘婷婷赞同与张军离婚,应当准予两边离婚。关于张军要求切割一起产业的建议,因美容美发店系两边婚后开办,且两边又未约好该产业归于夫妻一方,故应当确定美容美发店为夫妻一起产业。刘婷婷所辩称的美容美发店被罚款所发生的16000元一起债款,因张军不予认可,且刘婷婷又没有供给依据支撑自己的建议,所以对该建议不予采信,法院判定16000元债款由刘婷婷一人承当。两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定已收效。
分析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运营所负债款能否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学理上,运营性债款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出于一起日子的意图,从事运营活动所负的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四十三条规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运营或承揽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产业,债款亦应以夫妻共有产业清偿。”这一规则为正确确定运营性债款供给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两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运营或承揽运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运营期间的产业、债款等状况很难查清。运营的两边或一方,往往既有巨额产业,又有巨额债款。一起,从事个体运营的当事人在运营过程中,往往有合法运营与不合法运营掺和在一起的状况,这就给处理这类离婚案子中的债款带来许多困难。因而,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则下,正确确定夫妻运营性一起债款的性质及规模,一起依据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子的实践状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亏本所引起的债款,不管是夫妻一方运营,仍是夫妻两边一起运营,均应按《定见》第四十三条精力,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确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亏本所引起的债款,假如该不合法运营活动由夫妻两边一起参加运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爱人从事不合法活动而不表明对立,则此类债款亦应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确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亏本所引起的债款,假如爱人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前知道但已表明对立的,则此债款应作为不合法运营一方的个人债款来确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一是刘婷婷没有供给依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依据规则的规则,本案应由刘婷婷对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证明,而刘婷婷没有供给任何依据支撑自己的建议。二是夫妻分家期间一方所负债款,只需不是用于家庭一起日子,就不能按一起债款来确定。实践中,夫妻分家期间,跟着夫妻感情决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践实行遭到的损坏程度也更加严峻,与之相适应的夫妻一起产业关系也逐步分裂。因而夫妻分家期间,一方所负债款,只需不是用于家庭一起日子,就不能按一起债款来确定。三是本案的16000元罚款系刘婷婷一人不合法运营形成,张军未参加一起运营。由本案现实状况可知,尽管美容美发店是张军和刘婷婷婚后的一起产业,但该店一直是由刘婷婷一人运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刘婷婷的辩称建议,且该罚款即便客观存在,也是刘婷婷一人不合法运营形成,张军事前并不知道,又未参加一起运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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