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物出口特殊退税为什么不实行单证备案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1:39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实施有关单证存案办理制度(暂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199号)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实施有关单证存案办理制度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6]904号)指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品出口的特别退税方针事务,暂不实施存案单证办理制度。
《弥补告诉》清晰,国税发〔2005〕199号第一条所列应当存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职业主管部门规则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存案单证称号等可能与《告诉》规则的不尽共同,因而《告诉》附件《出口货品退(免)税有关单证存案阐明》描绘了有关存案单证的意义、功用、效果等,各地可按此准则进行存案单证办理。关于出口企业如的确无法供给与《告诉》规则共同存案单证的,能够供给具有类似内容或效果的单证作为存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初次单证存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供给有关单证的款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践状况,依照《告诉》的准则拟定存案单证办理的具体规则。
国税发〔2005〕199号附件《出口货品退(免)税有关单证存案阐明》中对“出口货品装货单”的解说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获得签章的“出口货品装货单”,在实践工作中只需出口企业存案的“出口货品装货单”是《告诉》规则的意义,可不需求海关签章。
此外,关于出口企业存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能够采纳以下两种方法其中之一进行存案:
(一)关于出口企业没有签定书面购销合同,而缔结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平等无纸化合同,凡契合我国《合同法》规则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载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载内容与现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存案。
关于其他单证的存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纳了无纸化办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获得纸质单证或企业克己电子单证等状况,出口企业可采纳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共同的方法予以存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关于出口企业缔结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纳无纸化办理的单证以及企业克己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请求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能够选用电子单证存案办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法存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确保电子单证存案的真实性,定时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则调取存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照实供给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