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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罪状规定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4:05
现行刑法根据对罪刑法定准则的寻求,关于很多新增违法,尽量运用叙明罪行,使违法构成要素详细化。可是,因为立法技能的疏略也形成了必定的立法缺点,就稳妥欺诈罪而言突出表现为,对不具有施行性的行为亦作为该罪的施行行为,将其独立规则为该罪施行行为的类型,然后
现行刑法根据对罪刑法定准则的寻求,关于很多新增违法,尽量运用叙明罪行,使违法构成要素详细化。可是,因为立法技能的疏略也形成了必定的立法缺点,就稳妥欺诈罪而言突出表现为,对不具有施行性的行为亦作为该罪的施行行为,将其独立规则为该罪施行行为的类型,然后混杂了施行行为的规范。
刑法中的施行行为虽然在个罪中表现形式各异,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其应当具有对特定权益(法益)的直接损害性或要挟性,是行为具有施行性的底子要求,若某种行为的施行缺乏于对特定权益(或法益)构成直接的损害或要挟,则应否定此种行为的施行行为特征。刑法榜首百九十八条榜首款规则稳妥欺诈罪有五种景象:一是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二是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虚伪的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的;三是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四是投保人、被稳妥人成心形成财产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骗得稳妥金的。笔者以为这五种景象中第二、三项所规则的两种施行行为办法是契合上述要求的。即两种行为办法构成对本罪所维护的法益的直接损害或要挟。详细而言,第二、三项所规则的两种行为办法均反映了向稳妥合同的相对人施行欺诈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向稳妥人施行假造虚伪的原因、夸张丢失的程度以及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的行为,均是具有施行性的行为。反观榜首款榜首、四、五项所规则的行为则显着不具有施行性特征。
首要,此三种行为办法均不或许使刑法所维护的本罪的客体或许法益处于被实践损害或急迫危险性的状况。
本罪作为金融欺诈罪的一种详细违法,其违法客体具有复合性,表现为对金融办理次序组成部分的稳妥办理次序的损坏及对稳妥人财产权的损害,而此三种行为并不或许直接导致上述权益一起受损。
其次,其榜首种行为办法并非一种完好的稳妥欺诈办法,因为仅有成心虚拟稳妥标的的行为,并不能完结稳妥欺诈的意图行为。
行为人在投保时成心虚拟稳妥标的,在合同施行中,还必须施行假造虚伪原因或许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的行为,才干够完结制作骗赔理由的行为,因而该行为还必须与第二或第三种行为办法相结合,才干到达施行本罪所要求的稳妥欺诈行为的程度。
最终,其第四、第五两种行为办法则存在着混杂办法行为的问题。
行为人经过成心制作稳妥事端而骗得稳妥金的,其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并不是稳妥欺诈的办法行为,因为行为人若想以第四、第五两种行为办法完结稳妥欺诈违法,必定存在这样一个一起的行为规则:制作稳妥事端→制作骗赔理由→提出稳妥赔付→获取稳妥金,单纯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并不是稳妥欺诈罪的施行条件,行为人并不能以其成心制作的稳妥事端为理由,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相反,行为人还必须施行制作骗赔理由的行为,才有或许完结意图行为。因而,榜首、四、五项所规则的行为并不具有建立违法所要求的施行性,将其独立规则为该罪的施行行为而与第二、三项所规则的行为相并排,是存在立法缺点的。 现行刑法根据对罪刑法定准则的寻求,关于很多新增违法,尽量运用叙明罪行,使违法构成要素详细化。可是,因为立法技能的疏略也形成了必定的立法缺点,就稳妥欺诈罪而言突出表现为,对不具有施行性的行为亦作为该罪的施行行为,将其独立规则为该罪施行行为的类型。
需求清晰的是,该罪榜首、四、五项所规则的行为与第二、三项所规则的行为之间,实践存在准备行为与施行行为的内涵联系,若将五种行为办法均作为独立的施行行为办法看待,则必然发生三个晦气成果:一是在成心虚拟稳妥标的的施行行为中,不妥前置了该罪着手施行行为的时刻。这种前置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为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但底子未施行稳妥欺诈行为的人作出违法的确定,然后不妥扩展该罪建立规模的成果。二是在成心形成财产丢失的稳妥事端,或许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的行为中,将本来独立的损害行为作为稳妥欺诈罪的准备行为看待,人为制作了对现已完结制作稳妥事端的违法而没有施行稳妥欺诈的施行行为时性质确定上的困难。三是将导致对该罪着手确定规范上的不一致。
综上,笔者以为,在稳妥欺诈罪中,提出稳妥赔付的行为应被界定为该罪客观方面的施行行为,而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则应被扫除出该罪施行行为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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