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4:37摘要:侵略商业隐秘罪是指违背商业保密法规,侵略商业隐秘,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包含侵略商业隐秘的目标、行为手法、成果等客观要素,在实践中这些客观要素的确定中存在不少争议,需求在理论上给予弄清。
关键词:商业隐秘;构成要素;采纳保密办法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刑法增设了侵略商业隐秘罪条款,将情节严重的侵略商业隐秘行为上升为违法,运用刑法加以调整。可是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在实践确定中还存在不少争议,需求给予弄清。
一、做为侵略商业隐秘罪违法目标的商业隐秘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隐秘的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则完全一致,即隐秘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可是对其间“不为大众所知悉”(隐秘性)和“采纳保密办法”(保密性)在刑法上的确定还存在迷糊。
其一,“不为大众所知悉”的确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表述的“不为大众所知悉”中“大众”的意义较为迷糊。一般以为,在现有揭露发行的技能文献中能检索到的技能归于公知技能,如不能检索到,一般作为“不为大众所知悉”的专有技能确定。可是假如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能中经过推理、核算和简略改善的技能是否为专有技能,在确定上有必定的难度。假如 争有仅仅必定范围内和必定程度上揭露,依据揭露的技能加以改善和演化或进行进一步研讨开发后得出与权利人相同的技能能否确定侵权,也是处理此类案子中常常遇到的问题。笔者以为,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能中经过推理、核算和简略改善的技能不能作为专有技能,由于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假如一种技能只要是具有一般常识的人就能够从公知技能中推演出来,那就谈不上有独创性,也就无所谓“专有了”。
其二,“采纳保密办法”的确定。“采纳保密办法”是确定侵略商业隐秘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到达何种程度能够以为采纳了合理的保护办法,同样是确定的难点。笔者以为,这些问题的确亟待作出清晰的法律规则或司法解释。就一般状况而言,假如这种改善没有质的改变,仅仅数量、特性的增减,能够确定是侵权;假如发作质的改变,与原有技能比较已经有很大的腾跃,能够不以为是侵权。
二、侵略商业隐秘罪行为要素的确定
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详细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