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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有权向车主追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4:54

一、根本案情
2002年11月15日,郭某与H银行签定了轿车消费告贷合同,约好郭某为购买轿车向H银行告贷,告贷金额为23.7万元,告贷期限为5年,月息率4.4175%,每月还款额为4505.24元,逾期还款依照逾期本金余额和逾期天数以日计收0.21%的罚息,并对逾期付出的利息计收复利。
2002年11月23日,郭某向C稳妥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告贷确保稳妥,约好被稳妥人为H银行,稳妥期限从2002年11月24日至2007年11月23日止,稳妥金额为23.7万元。
合同签定后,郭某未能按约好实行还款职责,C稳妥公司实行确保稳妥职责,2006年2月,H银行与C稳妥公司签定机动车辆消费告贷确保稳妥结案协议书及确保稳妥权益转让书,两边核定此次稳妥事故稳妥补偿金额为139498.86元,C稳妥公司已先行赔付。后郭某并未归还C稳妥公司先行赔付的金额,故C稳妥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郭某归还该公司代其归还的告贷本金、利息及其他各项费用139498.86元。
二、审理成果
一审法院以为,郭某向C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告贷确保稳妥,约好稳妥公司就郭某向H银行的告贷承当确保稳妥职责,郭某与C稳妥公司建立了确保稳妥联系,该合同联系反映了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矩,应承认有用。郭某未按告贷合同的约好还款,C稳妥公司向H银行归还了郭某所欠金钱,实行了确保稳妥职责,其有权向郭某进行追偿,且郭某与H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中对此亦进行了清晰约好,故支撑C稳妥公司的相应诉讼恳求。
三、争议定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的性质存在三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一般的确保合同纠纷,应依照确保合同纠纷的一般原理进行审理,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要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稳妥代位求偿权案子,以为稳妥人替投保人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后,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投保人恳求补偿的权力;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确保稳妥合同纠纷案子,其不同于一般的确保合同纠纷和稳妥代位求偿权案子,应依照确保稳妥合同纠纷的特有规矩进行审理。
四、剖析定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是:
(一)确保稳妥合同并不等于确保合同,两种合同性质天壤之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确保合同的主体是债款人和确保人。除担保法对部分主体做出约束外,其他具有代偿才能的主体均有资历担任确保人。确保稳妥合同的主体包含投保人、被稳妥人和稳妥人。其间,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一起便是买卖合同(或许告贷合同)的买方(或告贷方)和卖方(或告贷方),稳妥一方有必要是依据稳妥法获得运营确保稳妥业务的商业稳妥公司。
二是合同内容不同。确保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当主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要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确保人应当依约好实行所承当的确保职责。确保人除在一般确保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确保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力。确保稳妥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首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和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构成。
三是合同的职责性质不同。在确保合同中,确保人承当的是确保职责,确保人实行了确保职责标志着合同意图的完成。一起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一般仅仅一种弥补职责,只需在主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情况下,确保人才依据债款人的要求承当职责,如债款人已实行债款,则确保职责消除。在确保稳妥合同中,稳妥职责是稳妥人的首要职责,只需发作了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由,稳妥人即应承当稳妥职责。这种职责因在合同有用期未发作稳妥事由而消除。
四是合同的适用意图不同。确保合同适用的仅有意图是担保债款的完成,而确保稳妥合同则是以下降违约危险和涣散危险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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